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12)


或许有人认为,倘若只要法官客观上作出枉法裁判,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人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那么,虚假诉讼罪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其实不然 。如前所述,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被***受理时,就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既遂 。所以,没有引起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虚假诉讼是大量存在的 。虚假诉讼行为进一步引起法官的枉法裁判的,则是虚假诉讼罪的正犯与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的想象竞合 。
(三)罪数形态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排名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款内容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 。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使得他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成立诈骗罪 。这种典型的(三角)诈骗罪(在这种场合,法官是受骗者但不是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人虽然是受害人但不是受骗者)与虚假诉讼罪构成想象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否认三角诈骗概念(认为“三角诈骗论是一个伪命题”)[34],或者否认诉讼诈骗属于三角诈骗的观点[35],并不妥当,事实上也被《刑法》第307条之一所否认 。[36]换言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并不是因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因为没有骗取财物和骗免债务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37]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刑法,均没有规定诉讼诈骗罪,[38]但其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均无一例外地认为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类型 。否认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的观点,实际上是以事实取代规范,或者以不构成诈骗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取代诉讼诈骗,并不可取 。[39]顺便指出的是,由于《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所以,即使行为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作为民事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欺骗法官,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同样成立诈骗罪 。例如,甲于2010年向乙借款50万元,并于2011年5月1日归还 。乙于同日将手写的“甲于2011年5月1日归还了50万元欠款”的收条交给甲 。2013年甲又向乙借款50万元,但一直不归还 。乙于2016年3月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归还欠款时,甲将先前的收条篡改为“甲于2014年5月1日归还了50万元欠款” 。两审法官均信以为真,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了事实真相 。甲虽然没有向***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但依然构成诈骗罪(也可谓诉讼诈骗) 。[40]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成立***罪 。[41]此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情形 。此时的***罪与虚假诉讼罪也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此外,按照通说的观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42]此时的职务侵占罪与虚假诉讼罪同样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但是,按照笔者的观点,除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以外,职务侵占罪仅限于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情形,而不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形 。[43]换言之,按照笔者的观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仍成立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