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法的案列原告和被告怎么写( 三 )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 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 , 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 , 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 , 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 , 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 。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 , 损害了其权益 , 具有主观恶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 , 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综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 。B.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 , 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
同年8月27日 , 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 , 向他借钱应急 , 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 , 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 , 不能出门 , 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
一个多星期后 , 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 , 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 , 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
此后 , 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 , 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 , 杨先生产生了警惕 , 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 , 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 , 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 , 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 , 在庭审中 , 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 , 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 , 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 , 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
如:2004年8月27日15:05 , 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 。2004年8月27日15:13 , 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 , 这个数不大也不小 , 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 , 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 , 见人都没法见 , 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
后经法官核实 , 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 , 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 , "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 , 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 , 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 , 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 , 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 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 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 , 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 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