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法的案列原告和被告怎么写( 五 )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
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 , 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 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 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 , 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 , 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 , 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 。
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 。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 , 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 , 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 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据此 , 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 , 证明事实真相 , 本院对此予以采纳 , 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主要问题: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 , 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 , 您认为在此案中 , 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 , 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4、这个案子的意义?简单答复:在本案中 , 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 , 我认为是合适的 , 根据对本案的描述 , 依据电子签名法 ,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 , 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 , 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 , 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 , 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 , 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 ,  。
5.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案例一:
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 , 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 , 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 。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 , 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 ,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 , 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
李某主张 ,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 , 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 , 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 , 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 , 未满10周岁 , 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 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