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贵州黔南,男子不听劝阻带女儿去鱼塘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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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写了禁止儿童进入 , 他带小孩来钓鱼溺亡了 , 还要我赔170多万?”贵州黔南 , 男子不听劝阻带女儿去鱼塘钓鱼 , 因嫌女儿吵就让她们去一边玩 , 结果女儿不幸溺亡 , 宋某下水营救也溺亡 。 事后男子家人将鱼塘经营者告上法庭 , 索赔173万元 。
40岁的宋某是一名资深钓鱼爱好者 , 周末和节假日就喜欢带着渔具到处钓鱼 。 案发当天 , 宋某和几位钓友相约带孩子去城郊一处水库钓鱼 。 该水库被何某承包作为鱼塘 , 收费钓鱼 , 3小时100元 。
为避免意外 , 何某特意在水库门口张贴了钓鱼规则 , 其中写明“严禁带小孩进入鱼塘垂钓 , 如产生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 宋某等到达水库后 , 何某告诉他们 , 水库禁止儿童进入 。 宋某承诺会照看好孩子 , 不会有危险 , 何某这才同意他们进入 。 随后 , 宋某等每人交了100元 , 何某又交代了一些注意事项 , 就放他们进入了水库 。
宋某和钓友找好钓位开始钓鱼 , 两个女儿及其他小朋友在一旁玩耍 。 钓了一会儿 , 宋某嫌小孩子吵闹影响钓鱼 , 便叫4个小孩到其他地方玩耍 。 就这样 , 4个小孩转移了地方玩耍 , 远离了宋某等人的视线 。
当天下午5时许 , 宋某小女儿用捡到的瓶子蹲在水库斜坡上装水时 , 由于脚踏的石头上有青苔 , 加之突然从山上滚落一块石头掉入水库中 , 宋某小女儿到受到惊吓滑落水库中 。 其他3名小朋友尝试拉住落水同伴 , 未果后连忙跑去找宋某等人呼救 。 宋某等人赶到事发地点后 , 宋某立即跳入水中营救女儿 , 但因为其不会游泳 , 很快也沉了下去 。 此时 , 其他垂钓人员听到呼救后跑到现场 , 有人跳入水中救起宋某小女儿 , 但因溺水时间太久抢救未果 。
由于水库水深情况不明 , 宋某溺水不见后 , 无人敢入水救人 , 直到当日21时许才被打捞出来 , 已溺亡 。 处理完丈夫和小女儿的后事 , 宋某妻子将鱼塘经营者何某告上法庭 , 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 就丈夫和女儿的溺亡分别向其索赔92万元、81万元 。 宋某妻子的索赔诉求应该得到支持么?
本案系典型的生命权侵权责任纠纷 ,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和最终要件 。 换言之 , 鱼塘承包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要看他在宋某父女溺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 以及这个过错和溺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1、水库承包人何某提出了两点理由 , 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 不该担责:第一 , 自己一开始就已经劝说宋某等人不要带孩子钓鱼 , 是宋某等人保证会照顾好孩子 , 这才同意他们进去的;在钓鱼过程中 , 宋某等人为了避免被打扰 , 就让孩子去一旁玩 , 这是导致宋某女儿溺亡、进而造成宋某溺亡的根本原因 。 第二 , 自己在水库门口已经张贴了钓鱼规则 , 其上明确写明“禁止带儿童进入 , 出现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 宋某等人进入前自己已经将钓鱼规则指给他们看 , 这种情况下他们还愿意进入水库 , 应该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 因此溺亡事件应该由宋某自行负责 。 2、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溺亡事故 , 宋某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 , 水库承包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 第一 , 水库明确禁止儿童进入 , 宋某为了钓鱼的乐趣 , 坚持带女儿进入水库玩耍 , 使其处于危险因素不确定的环境中 , 且宋某在垂钓过程中只顾钓鱼 , 对孩子远离其身旁不管护 , 不监护 , 放任其女儿在远处玩耍 , 使女儿处于不安全、无监护的环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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