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鲁迅真借过高利贷吗?( 二 )


也就是说,如果是“年利一分”,那么就是10%的年利率。如果指“月利一分”,那么就是每个月利息为1%,一年的利率就是12%。如果按这个标准,王锡荣先生的著作中,“向义兴局借款达到了‘分半’也即15%的利率”这句话是有问题的。“分半”如果是按月计,利息应该为1.5%,同样,“还有一次从大同局借款,月息达一分(即10%)”这句话也是错的,月息一分,并不是指每月利息为10%,而是1%。
通过鲁迅的第一次借款,我们来看看利息到底是多少。鲁迅借了500元,“息一分三厘,期三月”,按照约定的利息来看,每个月应为1.3%,即6.5元,三个月的利息应为19.5元,鲁迅最后还了19.7元的利息,两者大体吻合。也就是说,月息一分,指的是每月利息为1%。那么,王锡荣先生提到“分半”是15%的利息以及月息一分是10%的利息,是对“月息”的错误理解。
如果月息达到10%,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120%,这在任何年代,无疑属于高利贷。但是如果月息是1%,一年利率12%,这还是高利贷吗?在此,就需要展开第二个问题,民国时期,利息高达多少算是高利贷。
民国时利息多少算高利贷?
民间借贷自古有之,而作为民间借贷的伴生品——高利贷,在历朝历代都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统治阶级会予以管制,主要措施便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在此以明清两代为例进行说明。《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或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也就是说民间放债每个月的利息不超过三分,即3%,违者受罚。清代沿袭明代,在顺治五年四月,“谕户部:今后一切债负,每银一两,止许月息三分,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也就是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每月三分,即年利率不超36%,而且不能利滚利。
中华民国建立初期,北洋政府延续了清代的利率政策。后来,南京国民政府对此加大了管控力度,在《民法债编之立法原则》中即提出:“各国立法例,对于约定利率,有加以限制者,有不加限制者,然为防止重利盘剥起见,似应加以限制。”(《银行周报》13卷22号,1929年6月11日。)这一立法精神随即体现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中,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也就是说,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规定年利率的20%,超出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如此,那么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中国社会民间借贷利率普通水准又如何呢?1930年5月,注重调查研究的毛泽东同志,在时任江西省寻乌县委书记古柏等人的协助下,深入寻乌县大小乡村,对农村经济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调查。1931年2月,他整理成七万余字的《寻乌调查》。在“钱利”一篇中提到,“钱利三分起码,也是普通利,占百分之七十”。也就是说,当时在乡村,借款年利率30%(年利三分,即30%)或者36%(月利三分,年利率就是36%)是普遍情况。
反观鲁迅这三笔所谓的高利贷,以其中利息最高的第二笔计算,鲁迅借了200元,息分半(即1.5%),两月后的6月11日,鲁迅还了两个月的利息6元,折算成年利率,不过18%。这一水准,无论是当时的法律层面,还是以民间普遍的借款利率相比,都谈不上高利贷。
齐寿山会给鲁迅放高利贷吗?
分析完借款利息高低问题,再来看看把钱贷给鲁迅者的那些人和机构都是什么来头?其中的“义兴局”,很多人都熟悉,它是齐寿山家族的买卖,这一点业已被学术界所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