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怎么写

1. 外出经营活动证明 你如果需要,可到税务局去办理.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包括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制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
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时限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所称“180天",应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
纳税人到外埠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
二、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需查验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
2、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对即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必须齐全,对限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可在调查环节调查核实时,要求纳税人补齐 。
(二)、受理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输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交付纳税人三份,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后,再由纳税人返原税务机关,一份交纳税人 。
(三)、内部传送
“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内部信息传递岗,进行网络传递或制发《税务资料内部传递单》(WS001),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第二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DJ016)和相关资料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四)、核销
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及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7)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一窗式"纳税服务窗口单证管理岗进行核销并备案 。
2.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经营地怎么填写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