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明代两个家庭争女,关键证词竟来自一个死人,真相如何?( 二 )

明代|明代两个家庭争女,关键证词竟来自一个死人,真相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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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意外接踵而至。衙司在访查杨全其人的过程中又有惊人发现:杨全早前犯过别的轻罪,在取保假释期间擅自脱离监管,逃亡至此地,并且,现已找不到此人。杨妻李氏称:“杨全已经病故,快一个月了。他是在召保(取保)在外期间病故的。”李氏强调杨全有正当的“取保”在外资格。不过,关于杨全三年前与赵实做的那笔“义女”买卖,李氏似乎所知无多,并未提供证词。由于杨全有前科,衙司很可能对其交易相对方——赵实的人品连带产生怀疑,判断的天平不知不觉地倒向了高洁,认为赵实三年前明知杨全诱骗高家侍女冬儿而予以收买。后来,当地衙司不知是犯了工作混乱无序的毛病,抑或是以主观倾向为导向、人为采取了某些旨在完善(或可称为‘炮制’)案卷的“特殊”措施,本案提供口供的送审涉案人名单中赫然出现亡人【杨全】的大名!大抵也是迫于上述情况,赵实改口承认高洁的说法属实,供称海棠本名“冬儿”,系杨全三年以前从高洁家诱骗过来、转卖给他的,还说杨全病故“数日”。冬儿(海棠)等人不得不附议。于是,衙司判定高洁仅负有出口伤人之过错,杖责10下;对赵实依“诬告反坐”之罚则,按照“冒认良人为儿孙”情形从轻判处杖责90并处罚金。案卷一路上呈至大理寺复审。可是大理寺卿王槩的那一关并不好过。王槩指出广东方面提交的资料有严重漏洞,下文笔者结合个人观点予以阐述:第一、用死者杨全的名义补充重要口供,这首先就是最大的问题。而且,比起无心之失,此举属故意为之、企图“制造”证据的可能性明显更高。地方有关衙司好像不了解王槩的工作风格,以为他也不过是走个过场,容易糊弄。但他们想错了。王槩想必会暗骂:“真是侮辱我的智商!”明代|明代两个家庭争女,关键证词竟来自一个死人,真相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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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高洁、赵实两家乡里乡亲的,同住在一个小地方,距离近到高洁偶然逛个街都能遇到冬儿(海棠)。而冬儿(海棠)在赵实家生活三年,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由此可推导出以下2小点问题:1.高家人和冬儿(海棠)三年间在同一片区出入,逛同一个街市,说不清有多少次相遇,高家人是一次也没有碰见过她?还是一次都没有认出过她?即使没有,街坊邻居、亲戚朋友应该都获悉高家走失了“侍女冬儿”,其中不少人理应了解她的年貌特征。难道他们也一次都没有见过冬儿、以至于无人给高家传过一句消息?唯独高洁那一趟把冬儿给找到了,这里的偶然性貌似也太高了。反之,依赵实的说法,“海棠”走失十余天、在高家初期缺乏行动自由,因而赵实家人及其他认识她的人得不到她的音讯,倒是比较合理。2.赵实家没有限制“海棠”的行动自由,表明他们并不惧怕高家人找到“海棠”。这是为什么?最大可能是在他们的认知中,“海棠”与高家毫无瓜葛,“赵实三年前明知杨全诱骗高家侍女冬儿而予以收买”的推测不能成立。第三、为什么不向高洁的左邻右舍、亲朋好友查证冬儿(海棠)的身份?按照高洁的说法,在三年前冬儿被杨全“诱骗”、转卖之前,冬儿是高家的人。一个大活人在高家生活过那么多年,总会留下一些痕迹,总有高家的关联人士对她存有印象,怎么一个都不出来辨认、作证?对此,高洁给出的解释貌似是:“冬儿被杨全骗走的时候,年纪还小。相隔三年,女大十八变,相貌大改,亲戚朋友都认不出她了。”——那么,你高洁怎么就凭街市上的惊鸿一瞥认定那个少女是“冬儿”呢?当地衙司没有追问这个问题,直接采信高洁的说辞,免去向高家亲友查证的环节,未免有些儿戏。第四、关于杨全的去世日期,杨全之妻李氏与赵实的说法相去甚远。李氏称杨全已去世快一个月,赵实的口供却称杨全病故“数日”。虽然不能排除赵实记忆错误/口误或信息滞后、记录者笔误等技术性失误,但更加不容忽视的一个规律是,这种供词相互矛盾的现象,在衙司采用不恰当“特殊”手段补充证据的案件中并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