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中国职业足球纠纷仲裁,靠法律还是行规?( 二 )


由于每个仲裁委委员都有本职工作 , 所以 , 他们只能尽量压缩自己的日常工作时间来处理所有足球领域需要仲裁的案件 , 包括证据收集、审核资料、确立能否立案及审理等多个环节 , 同时还要挤出时间进行开庭以及庭后调解等各种琐碎工作 。 这样一来 , 一旦案件数量剧增 , 加上疫情不利于一些仲裁申请及时开庭 , 这就使得原本已经在仲裁委高速赶工情况下运作的各类案件 , 显得推进速度不够快 , 但实际上 , 也没有办法快不起来 。
2021年 , 疫情继续 , 有些案件不得不在网上开庭 , 不过 , 范铭超表示 , 网络开庭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 因为部分案件需要一些证人独立作证 , 复杂案件在网上开庭的话 , 很难保证证人的作证过程是在完全无外界干扰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 所以 , 这类案件也需要排期 , 等待线下开庭 。
历年来 , 争议最多的就是合同经济纠纷 , 尤其是俱乐部与教练员、球员间的合同履行及终止条件认定、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所涉及的经济赔偿 。
一般来说 , 对于俱乐部与教练、球员间签署的工作合同性质的认定 , 在认定后所遵循的法律法规 , 仲裁判决遵循的法律法规的效力是否有先后顺序 , 这些都对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纠纷 , 究竟应该适用当地法律还是行业规则 , 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 。 范铭超介绍说:“中国足协首先是中国政府领导下的民间社团组织 , 同时又是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 , 因此 , 职业足球的一切活动必须既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 , 同时也要尊重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 , 以及中国足协自己制定的行业规则 。 职业足球领域内的工作合同 , 限定在行业内规则管辖范畴下 , 一旦其中一个主体不再是中国足协的会员 , 中国足协也就不再具有管辖权了 。 ”
“比如俱乐部解散 , 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所属关系不再属于行业协会管辖范畴了 , 那么就只能诉诸于其他司法机构进行解决 , 比如地方法院 。 在行业内解决纠纷 , 倾向于尊重行业惯例 , 但也不能突破所在国的法律 。 相反 , 在地方法院解决纠纷 , 所在国法律的适用往往是刚性的 , 而行业惯例则会作为参考 。 ”范铭超告诉记者 。
由于疫情 , 很多俱乐部出现了资金困难的窘况 , 导致大批有合同在身的球员被解约从而失业 , 有约在身的球员也被欠薪 , 同时在重新签定工作合同中 , 因薪酬变动产生纠纷;还有就是已经转会离开原俱乐部的球员 , 无法索要昔日被拖欠的工资 。 这些案件 , 全部需要仲裁委帮助解决 。 这其中 , 按照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合同已经在现实中终止从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一类是仍旧在合同有效期内 , 但因重新签定合同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无法达成共识 。
根据国际足联及中国足协在《球员身份以及转会管理规定》中相同的部份来看:最大限度保持合同的稳定性是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共同倡导的 , 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的解除 , 只能是在合同期限约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 , 但这其中不包括用正当理由提前终止的情况认定 。
国际足联特别给予了职业球员除合同中约定的可提前解除的权限外 , 还可以用总比赛数量少于整个赛季所有比赛数量10%做为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俱乐部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进行 。 也就是说 , 职业球员做为劳动者也好 , 做为被雇佣对象也好 , 被国际足联视为弱者 , 一直不断地用各种条款加大保护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