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 , 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 , 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 ,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九条 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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