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 增强学生自我预防和保护的能力 。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 , 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 , 并予以告诫 。
中小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 , 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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