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将收入隐藏在“其他应付款”中,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有些企业把应计入收入类科目的金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从而隐藏收入逃避税金 。比如有的房地产企业将售房款计入该科目,同时将房地产开发成本隐藏在“预付账款”科目,由此漏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时,应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为重心,核查明细账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按照类别、户名和摘要仔细核对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证据,必要时可抽查部分凭证到对方单位调查业务的真实性 。
二、是否将损失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税法规定,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如果发生盘亏等非正常损失,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调减相关成本,同时应将损失的库存数量所含进项税额转出 。有的企业为了少缴增值税,发生盘亏时直接冲减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的转出,从而少缴增值税 。所以我们在检查“其他应付款”数额减少的业务情况时,应按照类别、户名和摘要仔细核对相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落实业务的真实性 。
三、是否有“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情况,若有长期挂账则可能存在下列问题:(1)隐匿收入 。例如我们在某企业审计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有一项长期挂账的,并且没有对方名称,经核实是出售废品及下脚料收入长期挂账,应补缴增值税 。对于这种行为,应审查“其他应付款”得记账时间,若在贷方长期挂账的应进一步审查其原始凭证 。(2)逾期未退的押金不结转收入,偷逃税金 。税法规定,对逾期未收取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征税,收取的押金扣减税费后的差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审查时,应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为重点,特别是出租出借合同,看合同有无购货方未按规定期限返还包装物 。四、是否存在虚列“其他应付款”的行为 。比如有些企业将对方给与的销售返利、回扣等列入“其他应付款”,偷逃增值税、所得税 。例如我们在审计某汽车销售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有一笔摘要为销售返利的凭证,经查实,确实是供货单位给予的销售返利,需补交增值税 。对此类问题应注意检查对应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者现金日记账,通过摘要发现问题;若摘要不清的应进一步审查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