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以案释法:既纠正了违法,又考虑了企业的情况,这样处罚值得借鉴

职业病防治|以案释法:既纠正了违法,又考虑了企业的情况,这样处罚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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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某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到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时发现 , 该公司有3名分别从事移印、清洁、点胶的作业工人 , 工作中接触甲苯、正己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 , 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 , 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 拟对该公司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9年8月8日卫生监督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该公司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 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 同时还向当地政府递交了《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 。
该公司陈述申辩称:
①公司是出口型企业 , 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 , 订单大幅下跌 , 经营困难 , 如再遭到行政处罚会对公司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 更加不利于公司发展客户;
②公司一直以来守法经营 , 每年均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这次由于用工需求急速增加 , 工作疏忽 , 部分工人未能及时安排上岗前体检 , 但事后已立即整改 , 体检结果无异常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③公司事后已对上述岗位改用更加安全的溶剂进行替换 。
恳请考虑公司的困难以及改正情况 , 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2019年8月20日卫生监督员现场调查复核并证实:①该公司为区“2018年五类百强企业”和“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②2018年检测报告显示 , 3名工人所在岗位检出甲苯、正己烷、丁酮等 , 其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2019年8月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作业岗位未检出正己烷、甲苯;③该公司2019年3月有向体检机构预约了职业健康检查 , 其中2名工人在预约的职业健康检查名单中;④2019年6月22日该公司已组织上述3名工人职业健康检查 , 均未发现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⑤该公司2017年、2018年均能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近几年无确诊职业病病例 。
现场复核显示:上述3人所在岗位甲苯、正己烷、丁酮浓度不高、职业病危害风险不大 , 事后已立即采取了纠正措施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经调查复核证实 , 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属实 , 案件承办人经二次合议 ,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建议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2019年10月12日 ,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 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 事后 , 该公司安排了包括上述3名工人的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 积极整改并承诺后续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 ,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
法律分析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本案中 , 该公司三名工人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就从事移印、清洁、点胶具有接触甲苯、正己烷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本案中卫生监督机构拟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 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本案处理符合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规定原则 , 也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