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以案释法:既纠正了违法,又考虑了企业的情况,这样处罚值得借鉴( 二 )


典型意义
本案中卫生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既查处了违法行为也创造了良好企业发展环境 。 《职业病防治法》的处罚起点较高 , 大多在5万元以上 , 这对不少企业是个大数目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公开也会给企业带来信誉上的负面影响 , 在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的特殊期间 , 较重的行政处罚进一步加剧企业经营困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该法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三个前置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能及时纠正;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这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卫生监督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的日常监督 , 有利于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处于良好状态 , 预防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 保证和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 。 同时在处罚违反相关法律的企业时 , 要从实际出发 ,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 促进中国企业良性发展 。
企业自身要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 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文章来源:职业健康先行 , 由职业病网((https://www.zybw.com/)整理
责编:周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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