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浙江杭州,喜某登公司发布一条信息,诚聘董事长助理与法务( 二 )



虽然公司极力抗辩 , 称自己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 , 是HR的工作失误 。 但HR本身就是公司员工 , 其职务行为结果应归属于公司 。

同时 , HR对于闫某的过滤和筛选 , 可以反映整个公司对应聘者的态度 。 毕竟HR只是具体事务的执行人 , 他的一言一行 , 都会受到上级影响或约束 。

在本案中 , HR在一分钟之内 , 连简历都没阅读完 , 就快速回复拒绝原因为河南人 , 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 , 客观上也侵害了闫某作为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 所以公司要承担侵权责任 。

三、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闫某10000元 , 并登报道歉 。 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 同时 , 该案在2022年7月 , 被最高院当做185号指导案例发布 , 非常有借鉴意义 。

对此 ,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