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罗翔的忧虑( 三 )


由于传统普法口号的漫灌 , 人们习惯了把“知法学法守法”、“做守法的好公民”挂在嘴边 , 而罗翔用案例告诉人们 , 法律是对人最低道德的要求 , 虽然法律的导向必须是道德所提倡的 , 但“一个绝对守法的人也很可能是个人渣” 。
【禁书|罗翔的忧虑】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 , 人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法律的有限性 , 即法律是有缝隙或漏洞的 , 而利用法律漏洞而导致一些恶行合法 , 这是法律无能为力的遗憾 。 知道是恶行为什么不能严惩甚至连惩罚都做不到呢?因为没有犯法 。 具体而言 , 就是没有触犯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 , 达不到惩罚的标准或干脆是不被惩罚的 。
在讲座和著述中 , 我们会发现 , 凡是罗翔特别强调的 , 都有两个特点:一则都是法制的最基础科普;二则都是那些大街普法不曾顾及的 , 比如“对公权力而言 , 凡是没有允许的 , 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 , 凡是没有禁止的 , 都是可以做的 。 “后者既是法学界大名鼎鼎的“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 而这正是起码的法治观念、法治的基本原理 , 也是法治的精神 。
法治保护和捍卫的是人民的利益 , 对于绝大多数人民而言 , 最关乎他们利益的不是空洞的“守法”——人民只需自然而然便是 , 不会去浏览乃至通读浩如烟海不断变化的法条——而是法律离他们有多远 。 这个抽象出来又明确无比的口诀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
必须要复述的是“结石宝宝”父亲郭利案 , 因为它能最典型地说明上述 。
郭利 , 一名同声传译的自由职业者 , 38岁那年迎来了他的宝贝女儿 。 2006年9月 , 经过慎重的选择 , 他将“美国××婴幼儿奶粉”作为女儿唯一的奶粉食品 。 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曝光后 , 2008年9月23日 , 郭利带着两岁半的女儿去医院检查 , 结果显示孩子的肾脏功能已受损 。 2009年4月 , 郭利将女儿吃剩的奶粉送检 , 发现其中部分奶粉的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 郭利后向××公司提出索赔 , 索赔金额为300万人民币 。 2009年7月 , 郭利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潮安县警方刑拘 。 2010年1月8日 , 潮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 认定郭利构成敲诈勒索罪 , 处有期徒刑5年 。 二审法院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维持原判 。 郭利拘捕认罪 , 羁押及服刑期间始终上诉不止 。 2017年4月7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 2014年7月22日 , 郭利刑满出狱——刑期一天不落的服完了 。
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索赔有错吗?法益受损 , 索赔没错 。 那错在哪里 , 以至成罪?法院认为 , 索赔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 , 肾脏受损 , 按医疗单据赔偿;且《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赔偿极限为食品价格的10倍 。 如超出则没有法律依据 , 强行索赔就有可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 换言之 , 索赔过度则犯罪——相当于说索赔有罪 。 连韦小宝都知道“漫天要价就地还钱”是协商 , 法院就认为是犯了敲诈勒索罪呢?
依照“人人平等“的结果上溯 , 有一个很巧妙的类词根解释:君权神授和天赋人权 。 这个人权就是私人权利 , 它是生来就有 , 从来不是法律所赋予的 , 所以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 , 就都是人民的权利 。 截然相反的是 , 公共权力才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 , 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 , 公共权力的所有行为都视为妄动 。 而郭利堂堂正正索赔 , 为什么要按法律规定数额赔付?为什么超出规定额度就是犯罪?须知那是对法院的判决授权而不是对当事人的 , 当事人自行无碍 。 但理想和现实永远是有差距的 , 现实中不少执法者完全是猴儿吃麻花——满拧 。 这就是上述案例屡屡被罗翔提及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