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罗翔的忧虑( 四 )


罗翔强调 , 是比领导指示意义大得多得多的技术密钥 。 人民的每一员 , 都极其有必要知道 。

老生常谈从来都是有意义的 , 但问题是 , 老生常谈常被忽略 , 而忽略常常意味着致命 。
具体举一个例子 。
比如“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 这个说法就是典型的老生常谈 , 它之所以被忽略 , 是在于通常解释的混淆视听 。 通常的解释是“既伤别人也能伤自己” , 这个说法的谬误之处并非在于它说得正确与否 , 而在于混淆或碰磁了它的法理解释——“天上明月光 , 疑是地上霜”是原创原配 , 但你不能说“天上明月光 , 地上鞋两双”就不合理 , 它只是碰瓷儿——如你所知 , 法理解释才是法律自己亲生的 。
罗翔给出的法理解释是 ,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 , 一刃针对犯罪 , 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 , 刑法“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的工具 , 藉此保证社会的秩序即公平和正义 , 这也是立法的初衷 。
在立法公正的前提下 , 司法则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 。 培根说 , 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 , 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 就上面的郭利案 , 起码就让人们思考很多问题:法院判决有罪就真的有罪吗?它的出现令多少受害索赔者闻风丧胆呢?原先的判决是否就污染了水源呢?……
公权力不受限制 , 即传说中的洪水猛兽 , 有时会成为人类浩劫 。 南宋岳飞案的“莫须有”三字天下皆知 , 一千多年来的人们都知道是冤案 , 但当时是不可能避免的 , 因为宋高宗和秦桧的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皇帝和宰相眼里的坏人 , 是不是就该死呢?
常识告诉我们未必 。
历史上 , 纳粹德国就把严厉处置犹太人写入法条 , 导致对犹太人实施的种族灭绝政策 , 而臭名昭著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就是执行该法条的集大成者 。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 , 在这个由毒气室、焚尸炉构成的批量屠杀犹太人的集中营入口 , 高悬着一句标语:“ARBEITMACHTFREI(劳动使人自由)”
必须时刻保持对公权力的警惕 , 特别是和平年代健康国度中的法治日常 , 所以无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 对正义和伦理的要求都是让人尊敬的 。 王勃在《滕王阁诗并序》中愤愤地说“窜梁鸿于海曲 , 岂乏明时?”这种愤怒来自于对政治清明时代中不公正个案的腹诽 , 而这种类似的隐忧也同样出现在罗翔对立法的思考中 。 “口袋罪”中的“其他”条款让人们感到极度的危险 , 如体内一个长成但尚未定性的瘤肿 , 谁能判定它将来是良性还是恶性呢?
站在刑法学的角度 , 罗翔不断地重复着古人关于刑法的那句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 法条应该是明确的 , 惟其如此 , 才能让人民能清晰地看到边界 , 惟其如此才能知法 , 知了法 , 才谈得上懂法守法 。
顺着罗翔的指引 , 我们或许应该多一丝警惕 , 明了那最可怕之处就在于不明确和明确:囊括被惩罚的行为是不明确的 , 比如“其他行为” , 同时刑罚标准又极其明确——这使得司法机关随意解释这种“不明确”成为合法可能 , 使即使无罪陷入彀中的当事人脱罪成为合法的不可能 , 那这就是传说中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吧 。
罗翔的忧虑 , 应该成为人民的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