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娘$明代奇案原告被告同时上诉,嫌犯刀杀继母、知县却意外为其开脱!( 二 )

玄娘$明代奇案原告被告同时上诉,嫌犯刀杀继母、知县却意外为其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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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族长一面吩咐在场众人严守秘密,一面派人去找欧阳大显来办理后事,并说成是夫妇二人同时得了急症,暴毙。欧阳大显岂能轻易相信?但是,族长一再阻止他开棺验尸,并且答应给他一定的好处。看在孔方兄的面子上,欧阳大显也就没有执意坚持查证,就同意了安葬。但是,没有不透风的墙,欧阳大显很快知道了玄娘夫妇的死因,于是就时常到方家以此为要挟、讹诈钱财。方如锦孤身一人,父亲留下的杂货铺,不久便因为不善经营而卖了出去,哪里还有余钱来满足欧阳大显?其实,欧阳大显也有苦衷,妹妹出嫁前,将与前夫所生的8岁幼子托给他抚养,对方有文却谎称无子。但因为欧阳大显也是入不敷出,所以玄娘才会经常偷拿家里的钱财供其抚养孩子。欧阳大显至今没有老婆,就是因为家穷;当初知道真相后选择隐忍,有一半也是为了可以有来源去抚养孩子。可如今,方如锦分文不给,欧阳大显只好出头告状,以方如锦误伤其父、手刃继母来作为控诉,这样也可以免去妹妹的罪责。真相虽然已经大白,可面对这样复杂的案情,顾知县又该如何处理呢?案情复杂在哪里?又是哪里棘手?首先,此案的几位参与者都有罪责。方如锦是主要行凶者,不必多说。族长有教唆、指使犯罪的行为,按律当判绞刑。而欧阳大显有私自擅用他人财物、和知情不报的罪责,按律也应该处以杖七十、徒刑一年半的判罚。如果顾知县是个昏官,这事儿也就钉是钉、卯是卯的处理完事儿,反正是有法可依,对不对?可偏偏他是个好官,是个善于体察民情的好官。玄娘$明代奇案原告被告同时上诉,嫌犯刀杀继母、知县却意外为其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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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顾知县认为棘手的地方在于、如何能够既遵守大明律法,又充分体谅案犯的情况的难处。如方如锦,本来杀继母就是为父报仇,又是在别人唆使下所为,有情可原;何况方家仅剩他一支独苗,理应想办法为其免除死罪,避免灭门的悲剧发生。再如欧阳大显,自己家境落魄,能够承担抚养外甥的责任,也是不易,如果将他判为徒刑,那年幼的外甥无疑将无人照顾。如何能够为其开脱、减罪,顾知县绞尽脑汁,遍查《大明律》,终于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律例规定,欧阳大显的行为有可以原谅的情节,故从轻对其判为杖八十的刑罚。而对于方如锦,本来杀母必属大逆不道,但按照《大明律.刑律.斗殴.父母被殴》以及《大明律.名例.称期亲祖父母》等条的规定,判定玄娘杀父行为造成当事人方如锦已经与其“义绝”。而律法规定当父祖被杀时,子孙杀死“义绝”的凶犯,可以不论其罪;但依照律法规定,方如锦的行为有延迟,并未能够“即时”行动,所以应当判罚杖六十之后,当堂释放。至于族长的教唆之罪,也依照《大明律》中有关杀死“该死之人(玄娘杀夫、即该死)”的规定予以量刑,免除绞刑,杖八十以示惩戒。可以说为了体察民情,顾知县在此案的判决中是煞费苦心啊。此案发生的根源,就在于玄娘一个人。婚前有孩子,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何必要一味隐瞒?光明正大地说出来或者带过门,方家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即使不带过门,如实向丈夫讲明的话,要求每月给孩子一点“抚养费”,也属于正当要求,方有文未必不会同意。从这里看出,玄娘虽然嫁给方有文,心里却一直对方家存有戒备之心,要是一开始就坦诚相待,一定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不过,既然能够如泼妇一样地对待继子和丈夫,这个女人的内心一定也无法“阳光”。认定玄娘是“该杀”之人,也是顾知县决定照顾其他案犯的一个主要原因。一个内心如此阴暗的女人,给家庭带来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毁灭。#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