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罚227500元!某镇卫生院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受到处罚

企业文化|罚227500元!某镇卫生院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受到处罚

文章图片


职业病可能就在你身边!警惕职业病危害 , 切不可掉以轻心 。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例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 , 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及职业卫生行政单位在职业健康职责履行工作中带来新的思考方向 。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 , 卫生监督员在查询“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时发现:2020年8月 , 某镇卫生院手术室工作人员汪某被职业病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毒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 卫生监督员围绕上述线索 , 对该医院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汪某工作的手术室为新建 , 其中存在苯、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该卫生院涉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及禁忌作业 。

处罚结果
最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给予该用人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27500.00)的行政处罚 。
案例思考
一、被处罚对象特殊
不同于传统以企业作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的对象 , 本案的处罚对象是乡镇卫生院 , 一个大家觉得跟职业病危害毫无关联的地方 。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原因特殊
不同于传统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由生产过程中产生 , 本案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手术室装修导致笨和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
由此可见 , 不管是生产过程产生或者其他原因产生 , 只要劳动者接触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用人单位就有责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 。
三、职业病患者职业特殊
不同于传统职业病患者主要是企业职工 , 本案中职业病患者是手术室工作人员 , 这也提醒我们 , 职业病防治没有旁观者 , 每一位劳动者都应提高警惕 。

编者的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给予警告 ,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职业病形成环境的监测预警工作 , 尽可能将职业病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 劳动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全面认识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健康风险 , 及时关注身体健康状况 , 必要时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 。
来源:徐州卫生监督 , 由职业病网整理((https://www.zybw.com/) ,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职业病网
责编:周丙兰
【企业文化|罚227500元!某镇卫生院职业危害因素超标受到处罚】审核: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