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 , 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 制定本制度 。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3 定义
3.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
3.2 职业?。褐赣萌说ノ坏睦投咴谥耙祷疃?nbsp;,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 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
4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保卫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
5职责
5.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
5.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
5.2安全保卫部职责:
5.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 并监督实施 。
5.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烟台市工业卫生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 , 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
5.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5.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办理《职业健康监护证》;
5.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
5.2.7会同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
5.3人力资源部
5.3.1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
5.3.2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5.3.3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
5.4各单位(各车间、部门、合作合资公司)职责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
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6.1安保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
6.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
7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
7.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7.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7.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7.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7.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
7.2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 , 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
7.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7.3.1 预防措施
7.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 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
7.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 , 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
7.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 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
7.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 ,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7.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7.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 , 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 , 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
7.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 , 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
7.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 保持设备完好 , 杜绝跑、冒、滴、漏 。
7.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
7.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
7.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 , 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7.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 , 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 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
7.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 , 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
7.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 并监督使用 。
7.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
7.3.3 职业卫生管理
7.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
7.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 , 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
7.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
7.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
7.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7.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
7.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
7.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 , 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
7.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
8 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
8.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 , 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
8.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
8.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
8.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十一个方面 。
一、各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十一、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 , 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
参考资料
职业卫生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_职业病网 最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9、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应包含和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 主要负责人职责、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技术部门的职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车间负责人职责、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等 。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应包含和明确岗前告知、现场告知、检查结果告知、警示标识等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应包含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应明确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的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 。
参考资料
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引用时间2017-12-20]职业卫生13项管理制度是那13项?《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ㄒ唬┥柚没蛘咧付ㄖ耙滴郎芾砘够蛘咦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ǘ┲贫ㄖ耙挡》乐渭苹褪凳┓桨福?br /> ?。ㄈ┙ⅰ⒔∪耙滴郎芾碇贫群筒僮鞴娉蹋?br /> ?。ㄋ模┙ⅰ⒔∪耙滴郎蛋负屠投呓】导嗷さ蛋福?br /> ?。ㄎ澹┙ⅰ⒔∪ぷ鞒∷耙挡∥:σ蛩丶嗖饧捌兰壑贫龋?br /> ?。┙ⅰ⒔∪耙挡∥:κ鹿视本仍ぐ?。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公司企业需要建立哪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这个问题我曾经回答过:
企业应建立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包括13项(12+1):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劳动防护费用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这个不是制定而是收集,就是收集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具体名称可以不完全按照以上,但基本内容要包含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是什么?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 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 并检查其执行情况;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 , 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 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 , 限期解决;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 , 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申报工作负责人;2.每年申报时间;3.申报程序;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3.明确检修的种类;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6.检修的记录要求;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明确配备标准;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报告卡;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 , 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张贴在操作岗位 。主要包括内容:1.生产操作方法和要求;2.重点操作的复核、操作过程的职业危害要求和劳动保护;3.异常情况处理和报告;4.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1.明确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和内容 , 调查、处理程序及要求;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预防措施不放过、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要求;3.事故档案管理和事故台帐 。十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2.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教育和检查办法;3.职业危害协议签订要求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管理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ㄒ唬┥柚没蛘咧付ㄖ耙滴郎芾砘够蛘咦橹?nbsp;,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ǘ┲贫ㄖ耙挡》乐渭苹褪凳┓桨福?br /> ?。ㄈ┙ⅰ⒔∪耙滴郎芾碇贫群筒僮鞴娉蹋?br /> ?。ㄋ模┙ⅰ⒔∪耙滴郎蛋负屠投呓】导嗷さ蛋福?br /> ?。ㄎ澹┙ⅰ⒔∪ぷ鞒∷耙挡∥:σ蛩丶嗖饧捌兰壑贫龋?br /> ?。┙ⅰ⒔∪耙挡∥:κ鹿视本仍ぐ?。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ㄒ唬├投咧耙凳贰⒓韧泛椭耙挡∥:哟ナ罚?br /> ?。ǘ┫嘤ψ饕党∷耙挡∥:σ蛩丶嗖饨峁?br /> ?。ㄈ┲耙到】导觳榻峁按砬榭觯?br /> ?。ㄋ模┲耙挡≌锪频壤投呓】底柿?。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
*:关于台账: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台账
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台账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台账
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4.7.4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台账
5.1.15 工种台账
5.3.2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账
职业病网 最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什么?最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我厂经济的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病是指本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高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第三条:本企业所设立的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测点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内容对照本企业相关职业病因素而定 。
第四条: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 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 ,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结合岗位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程序、操作规程,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
第五条:各分厂、车间有一名领导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参加针对本部门使用的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的临时工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分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
第六条:本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监督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企业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病防治的基础管理及各项制度法规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成 。
第八条:设立厂级职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职防工作的总经理担任 , 副组长由总经办负责人担任 。组员由负责环保安全的管理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开发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依照法律和本企业职防管理细则对本企业内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厂范围的职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
第九条:本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管理部门总经办,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本企业职防工作的基础管理 , 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 , 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的落实情况 。
第十条:本企业内必须设定其专职或兼职职防管理员 , 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 在本单位的组织、落实,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职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有效执行 。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
第十二条:本企业用人单位在录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
第十四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 并安置 ,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在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有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无职业病危害岗位时也应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 , 检查项目由医疗机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确定,用人单位须将职工各时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建档保管,并有将检查结果告之职工的义务 。
第十六条:以上十一至十五条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条款,凡因违反以上条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职业病纠纷及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 。并对部门主要领导处以500元罚款 。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派选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由职防管理员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正常、灵敏、有效 。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大中修设备或厂房及设施改造时要同时大中修或改造改进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并与主机装备同时投入运行并确保正常有效 。
第十九条:劳保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装置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废置不用或随意改装 , 用人单位如需对上述设施、设备装置进行更新或改装,必须经职能部门同意主管厂长批准 , 方可进行 。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劳保用品,保护用品应到市卫生部门认证的劳保用品商店或厂家购买 。
第二十一条:劳保器具要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防护器具性能和防护范围进行正确选用,不准超出防护范围的使用或代用 。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领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
第二十三条:以上十六、二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个人应采用防护管理的措施,也是职业病防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以上所列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以100-300元处罚 , 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 。
第四章 职业卫生监测与职工体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监测是生产过程中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劳动者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中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本企业各单位定时、定点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及评价,并向职工定期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违反此项条款,不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评价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职业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专职人员应配合用人部门管理员对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观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 并做出现场监测报告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在做好职防监测评价工作的同时要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监查纪录 , 日常工作由部门职防管理员负责 , 本企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查,做好职防卫生监查管理 , 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存档工作 。
第二十七条:本企业专职职防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 , 组织本企业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体检,专职人员、职能科室必须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否则将对部门或个人处以300元罚款 。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单位的职防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厂职能部门的工作,按厂职防部门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体检工作,做到不遗漏岗位,不遗漏应体检的职工,不遗漏项目,违反此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职业病事故和与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正式职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应参加健康体检,健康体检职防监测及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费用均在生产成本中例支 。
第三十条:负责职防工作的职能部门专管人员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要建立健全有关其个人的健康档案 , 主要内容有职业史 ,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 , 对于离退或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遗失 , 遗失一份处以200元罚款,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其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防管理人员应如实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 。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紧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应急救援的专项机构 , 由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兼职,其职责:制定并整理检查培训的计划和演练,考核救护人员的业务能力,负责本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所需的设备、器具、药品的设置与审批,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抢救,物资调配及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 。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抢救小组是发生危害事故时的临时组织,由企业医务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职能科室,各部门领导职防员、安全员、值班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抢救运送,保证企业或本部门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和抢救器具的完好 。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援的设备、器材及药品一是配备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岗位由部门职防员负责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服从紧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以防止事态扩大 。
(二)疏通撤离通口,撤离作业人员 。
(三)保护事故现?。?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工具等 。
(四)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抢救 。
(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细则为劳动合同附件 。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在厂职防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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