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齐书@中国的“村”概念是如何形成的?( 三 )


此时,也有城邑、村落、村邑并称的称谓出现。《魏书》列传第四十六《杨逸传》载:“吏人如丧亲戚,城邑村落,为营斋供。”《晋书》列传第六十四《隐逸传》载:“冲亦以礼让为训,邑里化之,路不拾遗,村无凶人,毒虫猛兽皆不为害。”《北齐书》列传第十三载:“山东旧贼刘盘陀、史明曜等攻劫道路,剽掠村邑。”村与邑开始作为一对词语使用,表明“村”正在成为乡野聚落的一个泛称。
与之相应的,就是逐渐出现了确切的以“村”命名的村落。《魏书》列传第十二:“至刺史陆龙成时谋叛,聚城北高柳村。”《北齐书》帝纪第八:“周军奄至青州,太上窘急,将逊于陈,置金囊于鞍后,与长鸾、淑妃等十数骑至青州南邓村,为周将尉迟纲所获。”今所见南齐时的文献里,以“村”命名的村落,更是多达十余处。如《南齐书》卷十四《州郡志上》载:“吴兴、建安、将乐、邵武、建阳、绥城、沙村。”《南齐书》卷十八所载“村”最多,皆为当时国家认定的祥瑞的发生地:“升明三年三月,白虎见历阳龙亢县新昌村。”“中兴二年二月,白虎见东平寿张安乐村。”“山阳县界若邪村有一槻木,合为连理。”“八月,盐官县内乐村木连理。”“升明二年九月,建宁县建昌村民采药于万岁山。”“升明三年,左里村人于宫亭湖得靫戟二枚。”“永明八年,始兴郡昌乐村获白鸠一头。”“六年,蒲涛县亮野村获白獐一头。”《南齐书》卷二十五列传第六:“攸之于汤渚村自经死。”“敬儿弟恭儿,不肯出官,常居上保村中,与居民不异。”《南齐书》卷二十六列传第七:“地黄村潘妪善禁……显达不能抗,退走至西州后乌榜村。”《南齐书》卷四十四列传第二十五:“县令何洵告鱼浦子逻主从系公,发鱼浦村男丁防县。”
北齐书@中国的“村”概念是如何形成的?
文章插图
安徽黄山呈坎村居民的生活。
从北朝石刻资料中,我们今天仍旧可以找到若干个传统典籍文献中未见或未录入的村名:任丘村、南乡村、圻上村、当陌村、高平村、大尚村、安鹿交村、淳亐村、小辟村、山阳村、北林在村、陵户村、高柳村、马村、东比村、商王村、朝阳村、安村、桓尹村、水冶村、京上村、高陵村、大吴村、苌湦村、菀中村、树要村、诸田村、新王村、元村、上梅村、高门村、八涧村、日□村、洛音村、马□村、公孙村、赵村、阳阿故县村、梁罢村、贾墥村、雹水村、般石村、岩梁村、凉上村、赵村(二)等,共计45个(武平五年河北灵寿三圣院的张天智造像上的村名以□□表示)。从村名来看,一些村落可能已经以某一姓氏为主了,如大吴村、新王村等。赵村出现了两次,一个位于河南洛阳,另一个位于陕西咸阳。虽然可能同样迫于迁徙,但在迁徙过程中可能演变成了一种以姓氏为单元的集体行为。这一情况或许可以说明,秦汉后期,这些以家族结聚的聚落在这一动乱时期,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有了长足的发展。
此外,这一时期的其他相关典籍中也都出现大量村落名称。《水经注》载有19处。这些村落分布于全国各地—山东的薛村,河北的北城村,陕西的长柳村,湖北的须导村、射堂村、平乐村、东亭村,浙江的徐村、木客村,安徽的烽村,巴蜀地区的博村、阳村、故陵村、巴乡村、七谷村,湖南的乌林村、石塘村、万岁村、湘陂村,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南北朝时,村可能已经具备了行政区划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村逐渐成为基本的税收单位。东晋官员刘超征收地方税时,“但作大函,村别付之,使各自书家产,投函中讫,送还县”。南朝梁的鱼弘以村为单位,盘剥民众。南齐政府官吏进行征税时,“暮宿村县,威福便行”。其二,村具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南朝宋时,江东实行“一人犯吏,则一村废业”;民众有盗窃坟墓者,“罪所近村民”。南朝梁时,严禁当兵叛逃,“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其三,村开始成为基本的经济事务单位。流民的安置,荒田的开垦,政府的救助等,都以村为单位进行。梁武帝时,曾下诏安抚流民说:“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其四,村偶尔会成为分封单位,主要针对少数民族。南朝宋时,晋熙蛮梅式生起义,被封为高山侯,其领地为牛冈、下柴二村三十户。当然,这四点仅能说明,村已经成为当时聚落的习惯性称呼,甚至可能已经纳入了行政单位,并具有完备的行政功能与作用。但目前尚无文献能明确证明这一时期的国家政令,曾以“村”为行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