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 , 如果鱼塘管理者主张自己无责的话 , 则需要提供上述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 否则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一点 , 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非常熟悉“高压线下禁止垂钓”这一基本常识 , 但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 仍然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 , 导致触电受伤 , 其亦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但是 , 池塘管理者、供电公司、宏某分别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 还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明三者的侵权责任的大小 , 待相关部门核实清楚后 , 会 依据责任比例做出最后的划分 。
那么 ,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你认为这事儿与供电公司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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