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需关注的七个问题

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需关注的七个问题

文章图片

肺炎|疫情防控新形势下,劳动用工需关注的七个问题

当前受病毒变异和冬春季气候因素影响 , 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 , 为适应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和新冠病毒变异的新特点 , 各地在坚持疫情防控总策略和总方针的前提下 , 更加科学精准地开展防控工作 , 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 发布了相应的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 。

那么 , 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优化 , 各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又将面临哪些新问题和新挑战 , 笔者结合近期读者咨询 , 为大家解答以下七个问题 。

Q
劳动者上下班或安排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的 , 算工伤吗?
A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 , 属于感染传染性疾病 , 并非上述条款涉及情形 , 因此不是工伤 。


Q
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 , 居家自我隔离治疗的 , 应该怎么处理?
A
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 , 居家休息隔离治疗期间 , 应当按照病假对待 。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病假工资 , 并按照医疗期进行管理 。 若劳动者病休期间 , 劳动合同到期的 , 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

Q
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后 , 拒不配合治疗 , 仍然要求上班的 , 怎么处理?
A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纳入甲类传染病防控的乙类传染病 ,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 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防控政策规定 , 要求劳动者接受治疗 , 如不配合 , 单位可向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 由相关机构进行协助采取措施 。

Q
劳动者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症状 , 但不配合检查或隔离的 , 会涉嫌刑事犯罪吗?
A
优化调整防控措施不是放松防控 , 更不是放开、“躺平” , 每一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 一旦发现自身感染新冠肺炎 , 一定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疫情防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报告 。 否则 , 如果明知自己感染新冠肺炎 , 还故意传播的 , 则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因拒绝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 情节严重 , 危害公共安全的 , 则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Q
劳动者因担心自己被感染新冠肺炎 , 而要求居家办公拒不到岗上班的 , 怎么处理?
A
疫情防控措施调整优化后 , 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 要求劳动者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 宣讲防范染病的相关知识 , 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 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 。 若劳动者的相关工作具备远程工作的条件 , 用人单位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管理实际安排居家办公 。 若劳动者的工作必须要求到岗完成的 , 劳动者也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 遵守考勤制度 , 否则可按旷工对待 。

Q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招聘、录用染过新冠肺炎或曾确诊为无症状感染的劳动者?
A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 , 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 , 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 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