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 二 )


【 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第四层次,理性对第二层次、第三层次之乐的反思,扬弃吉凶、情感等等具体内容,得到的是纯粹的“乐的形式”,正如康德的“美”和“崇高”,或者孔子和颜回之“乐”。这种精神层次上的“乐”,来源于人类个体性和群体性两方面的基本行为模式,如趋利避害、恻隐与羞恶的情感等等,却又超越了具体的物质和具体的情绪。只保留形式上的、纯粹的“乐”的判断,因而有了普遍性,成为艺术与科学认知的前提。
第五层次,是综合前四个层次的“乐”,在不同的环境中体会不同的“乐”。“乐”或有层次,或有境界,但用“高层次的乐”去否定“低层次的乐”,却是反“中庸”的。狂者将“乐”停留在第四层次,心中尚存“鄙视链”,瞧不起低层次的“乐”。而得道的圣人,只区分“乐”之差别,却不分“乐”之尊卑。而“乡愿”则是假借仁义之名,行趋利避害之实,故称德之贼。
孔子说,如果富贵可求,拿着马鞭赶马这样的下等事也是可以做的。可见,孔子并不排斥物质之“乐”。王阳明说,“乐”不外乎七情之“乐”,当哭则哭,当笑则笑。与此二人相比,孟子“何必曰利”,朱熹“灭人欲,存天理”的观点都显得颇为迂腐。
可见,王阳明认为“乐是心之本体”,即人与环境互动决策(可参考:
通常情况下,当我们讨论“快乐”时,讲的都是个人感受。但说到“美”,我们更希望自己认可的“美”,也同时能被他人认可。因而可以说“美”是客观的,而“乐”是主观的。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以知性的四类范畴,说明了“美”的四大特性。
从质的范畴分析,“美”是无关乎“利害”,而令人愉悦的对象;从量的范畴分析,“美”是没有概念,而普遍令人喜欢的对象;从关系的范畴分析,“美”是摒弃具体“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从模态的范畴分析,“美”是没有概念,又被认作是必然愉悦的对象。[3]
可见“美”是摒弃个人主观目的而留下来的愉悦的形式。在“良知”的决策机制中,使用的判断力有基于“利害”、“目的”、“概念”的判断和基于“美”的形式的判断,无论哪一种判断,归根结底都是“愉悦”的。在基于“利害”的判断中,康德又区分了基于刺激获得“快适”的“愉悦”,和基于概念获得“善”的“愉悦”。[4]
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
文章插图

如果我们把“利害”判断看作是为了趋利避害,把“概念”判断看作是为了认知和求善,这样“利害”和“概念”之中也包含了“目的”。那么,审美判断就可简化为关系范畴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形式”判断。“美”是人能够体验到的,没有功利的,没有概念的,纯粹的“合目的性”的愉悦的形式。
与“美”相对,那些“有目的”的“合目的性”愉悦,虽然不被康德认为是审美的,但却同样是愉悦的。我们将“乐”的含义扩大,等同于康德的“愉悦”,就可以这样理解:“乐”作为心之本体,包括了“无目的”和“有目的”的“合目的性”的愉悦。这样“良知”之中包括概念的认知,与生理刺激的快适、道德的善、情感的愉悦等等。
在康德看来,对于概念的认知,如知性的范畴,必须以审美判断力为基础。离开审美判断,就无法通过反思得到知性的范畴,同样也无法将知性的范畴用于对自然法则的认知。
同样的,因为道德本身是一类概念,如果没有审美判断力,我们也无法得到普遍的道德实践法则。在康德道德定言命题中,有一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