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

《中庸》第一句就讲: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意思是“人之性”就是“人之天命”。人从自然界进化而来,除了带着“仁义礼智”这些人类信念,同时也带着动物本能的“趋利避害”能力。显然,先秦儒家是承认“人的原始欲望”也是合乎道的。从这个角度讲,朱熹把“仁义礼智”搁在外间世界,完全是对儒家道统的背叛。实际上,儒家学说不是物理学,而是分析人类决策机制的一种学说。王阳明的贡献在于纠正了朱熹画蛇添足的创新。
本文接着《王阳明之“良知”与康德的“先验逻辑”》继续分析阳明心学、康德哲学中更深层次的判断力。良知以“乐”为判断标准,先验逻辑则以“美”为判断标准,两者虽有区别,却也同属一个体系。
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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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习录》记载了王阳明关于“性”的说法与《中庸》无异:
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人人之所同具者也。[1]
又云:
乐是心之本体,虽不同于七情之乐,而亦不外于七情之乐。[2]
在王阳明看来,良知是本体,即“自我世界”中的本体。良知展开成万物,这是一种本末思维。既然“万物皆备于我心”,良知就是“心”之本体。却又说:乐是心之本体,不外于七情之乐。“良知”与“乐”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以“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为标准,“乡愿”也是“性”之表现,也是某种形式的“知”,应该也是“善”和“良知”,为何又称之为“德之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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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问题的背后是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人之决策以什么作为最终判断标准?当然,我们可以说“扪心自问”,是依据“良知”做出判断。但,“良知”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良知”又依据什么标准做出判断?
我们再次借助康德《判断力批判》来说明。在康德看来“美”是无利害、无概念、无目的的“愉悦”,而“崇高”则源于“不愉悦”的情感。但是,康德又将“崇高”的“不愉悦”上升为智性之美,把“崇高”定义为更高层次的“愉悦”。也就是说,康德的判断力的背后是以“愉悦”为标准的。这与王阳明“乐是心之本体”异曲同工。由此,我们可以说,无论西方还是中国的主流思想都认为:人类个体的所有决策,都是以自己的“愉悦”与否为最终标准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悦己主义”。
“良知”是心之本体,“乐”是良知的判断准则,因而“乐”也可以说是心之本体。既然都是“乐”,修行境界的差别又从何而来呢?答曰:从“乐”的层次而来。
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讨论过儒家、道家都是对《易》采用“吉凶悔吝”的决策方式的升级,在中国先哲们看来,“乐”本身是有境界的。按照儒家传统(可参考:
第一层次,动物本能之“乐”,是趋利避害,是“食、色”之“乐”,是生存和繁衍的基本能力,也是纯粹的物质欲望和生理欲望。“利”之“乐”是得到的“乐”,是康德审美判断力的先天源头;“害”之“乐”是逃避的“乐”,是康德崇高判断力的先天来源。
第二层次,人不同于动物的最大特点是有理性,理性对“利害”的识别,转换为情感,就是“吉凶”。“趋吉避凶”是超越“趋利避害”的理性的“乐”,是建立在物质之上的理性情感之“乐”。这是《易》之“乐”。
第三层次,理性对“趋吉避凶”进行反思,儒家发掘了“人异于禽兽的共通情感”,得到了“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故有“仁、义”之说。道家得到了“无为”之说,墨家则得到了“兼爱”。无论是儒家、道家还是墨家,都要求个体超越对利害的情感,从人与人的关系中,或者说从人与人的交往中获得“乐”的情感,这是为人类群体特性服务的,是社会性的,或者集体性的“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