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 三 )


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5]
当自己和他人同样作为目的时,个体的目的就消失了,因而“善”的概念来源于“无个体主观目的”的“合目的性”之形式。道德的领域是全体的“目的”,是“目的”的王国,这和孟子“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也”表达的是同样的思想,即“善”是我们追求的目的,而不是一种手段。
反过来看,快适刺激带来的“愉悦”却是审美判断力的先天基础。如果从未体验过“快适”,那么“愉悦”这种情感形式在人心之中就不复存在了。可见,审美、概念认知(包括自然法则和自由法则两个方面)、快适是三种不同层次的愉悦。快适是愉悦的先天感受能力,而审美则是认知的基础。
总之,以今天的思维看,中国传统讲的“乐”是可以同时包含“有目的”愉悦和“无目的”的愉悦的。“有目的”的愉悦中,包含了概念认知的愉悦(包括对自然法则的认知和对道德法则的认知)和物质刺激的快适。但在中国传统思维中,忽略了“无目的”的纯形式的愉悦,形成中国人基于“乐”的判断力,与康德的审美判断力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造就了中西方不同的认知结果。
显然,在中国传统思维中,并没有刻意去追求认知的“客观性”。然而,如果把“审美”也当作是一种“乐”,那么“乐”是各种愉悦的总和,不仅有主观的愉悦,也包含了客观的愉悦。根据“乐”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程度不同,我们可将“乐”粗分为四个层次,分别对应“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艺术认知”以及“科学认知”,见下表。
康德!阳明心学之“乐”和康德的“美”的对比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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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个体层次的“乐”是基于欲望、情感、理智产生的愉悦,修身的意义在于用情感克服欲望,用理智抑制情感,从而合于群体。
家、国层次的“乐”,是基于共同利益产生的,认知的方式是消解个体或小群体的目的,从而合于更大的群体。表现为家庭、部落、民族和国家的利益。
文化层次的“乐”,超越群体利益的精神享受,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等意识形态。在《大学》中,表现为“明明德”、“亲民”、“至于至善”等等。平天下即“明明德于天下”,显然指的是文化推广。
康德审美意义上的“乐”,是需要放下所有的具体“目的”,而空留“目的性的形式”,因而消除了个体主观性,得到的是全人类的共同感,是人类的集体无意识,也是艺术和科学赖以产生的判断力。也可以说判断“真”的最高等级的法官最终是以“美”为判断标准的。
基于以上分类,当我们从文化角度讨论美学时,实际上讨论的并非康德意义上的“美”,而是中国文化中的“乐”。所谓文化对审美的影响,不过是影响了主体对“乐”的体验,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而在文化层次上,超越利益之后,人类有无穷多的方式去体验精神方面的愉悦。如果把“美”定义为“乐”的旨趣,而非康德意义上的判断力,那么中国的“审美”就其本质而言实际是“审乐”。此时,“审美”就是体验对象在人的内心中引发的意象世界,这正是叶朗教授在《美学原理》中表达的观点。[6]在此意义上的“美”已经脱离了直观,进入了概念世界。思维,将深埋在心中的不同时间的记忆,加上对未来的期望,与当下的情境和心情糅合,完成审美的意象世界的构建。正如光线把遥远的天体到当下,映入我们的眼帘的星空,并非此刻的宇宙景象,而是上百亿年宇宙历史的综合。意象的世界是个体经历、记忆、期望、修养的综合,因而不可能有两人能够共享各自全部的“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