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在纠纷调解时,常会使用“拖延”的策略
古人明白,细事(民事)纠纷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清官也难断是非。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熟人社会,纠纷的原因、情形都是复杂多样、难以详尽的。其中大多数争讼都未必蕴含着是与非的明确界限。父子相讼、兄弟相争,更多关涉的是利益纷争与情感纠葛。正因如此,古代在纠纷调解时,常常会使用“拖延”的策略。
“大舜救败”的案例反映了古代调解程序的和缓。《韩非子》中记载了这一故事,大意是:历山的农民发生了田界纠纷,舜赶到历山,与农人一起耕作。一年后,划分的田界为众人所公认——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有了明确的确权。在河滨打鱼的渔民为争夺有利地势位置发生了纠纷,舜赶到河滨与渔民一起打鱼。一年后,渔民经过教化,将好的地势位置争相让给长者。东夷的陶器制作偷工减料,舜到东夷与陶工一起制陶,一年后制作出坚固的陶器。韩非子在叙述完舜的事迹后,引用孔子的话评论说,舜原本是没有解决农人、渔人和制陶工的纠纷的,只是因为风气败坏,舜为“救败”才到了历山、河滨及东夷,各用了一年的时间解决了纠纷,恢复了社会风气。舜每次解决纠纷的时间都很长,说明纠纷较复杂,而舜解决纠纷的方法也不是简单裁决。这种用“期年”的时间才解决的纠纷显然是说服式的“调解”。
“大舜救败”的故事,对后世的调解也有着榜样的作用。明朝松江知府赵豫刚上任时,辖民好讼,争讼几成地方风俗。赵豫对将官司打到官府的“讼者”不是马上开堂审断,而总是“好言谕之曰:‘明日来’”。久而久之,赵豫就得了个“明日来”的绰号。“明日来”的结果是,大多数讼者过了一夜,激愤情绪渐渐平息,有的人则听从了周围人的劝阻而“多止不讼”。在众人“松江知府明日来”的歌谣笑声中,诸多的争讼便自行了断了。
元代政治家张养浩在《为政忠告》中总结:“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急),宜宽而不宜猛。徐者或悟其非,猛者益滋其恶。”
民间自行调解,是古代社会一种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古代的纠纷调解大致有三种形式,即“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方调解”,但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打到公堂之上,有许多纠纷在德高望重或值得信赖的“中人”说合下,在民间就得到了化解,但这种民间“说合”也有详细的制度安排。
唐代法律规定,婚姻不和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对于感情不和的夫妻,如果两人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法律是准许的。正因有了“和离”的规定,才有了为今人赞叹不已的唐代“放妻书”,不仅有夫妻间的好聚好散,也充满了人生的豁达:“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元代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财产等纠纷由乡村闾里中的“社长”解决,“社长”类似于今天的村长或居委会主任。《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里的这条法律常被认为是基层调解制度化、法律化之始,受到学界重视:“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喻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社长调解发展到明清,便有了“申明亭”制度。《大清律例·刑律·杂犯》中规定:“州县各里,皆设申明亭。里民有不孝、不弟、犯盗、犯奸一应为恶之人,姓名事迹,具书于板榜,以示惩戒,而发其羞恶之心,能改过自新,则去之。其户婚、田土等小事,许里老于此劝导解纷,乃申明教戒之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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