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公@古代调解案例中的法律智慧

本文转自:人民论坛
【摘要】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特点。生动、鲜活的古代调解案例呈现出的古人的法律智慧,对当下社会的纠纷化解、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不无裨益。古代调解案例中所体现的多元的纠纷调解依据、和缓的纠纷解决原则、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程序及彻底化解纠纷的无讼理念也给今人以有益启示。
【关键词】调解案例 依据 原则 程序 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在古代社会,对于涉及家庭成员、邻里间的民事纠纷,律法、礼制、情理皆可成为裁决依据
调解制度丰富了古代民事法律裁决的依据,律法、礼制、情理皆可成为裁决民事纠纷的依据。情理法的相辅相成使纠纷的裁决不仅可“禁恶”,还具有维护道德、导人向善的作用。
《荀子·宥坐》中记载了孔子处理“父子讼”的案例,成为后世效法的圭臬。孔子为鲁国司寇时,一对父子将官司打到了官府。主管法律的孔子将与父相讼的儿子拘押,但三个月迟迟不下裁决。经过三个月的反思,父亲主动请求撤诉,孔子也就释放了他的儿子。当时鲁国的执政季孙氏对孔子的处理非常不满,认为孔子欺骗了他。因为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力主以孝治国,但孔子却赦免了此案中与父相讼的不孝子。季孙说:“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又舍之。”孔子的学生冉子将季孙的不满转告给孔子,孔子对此作出了说明,大意是:治理国家,应以教化为主。百姓不孝是为政者教化不到位的缘故,为政者不行教化而一味用刑,这与杀无辜之人又有什么不一样呢?
孔子这则“舍”不孝子而息父子讼的故事,被后世发扬光大。宋代法学家郑克作《折狱龟鉴》,清代官员胡文炳在此基础上又作《折狱龟鉴补》,辑录自汉代至清朝的正史、政书、笔记等资料中记载的案例700余则,排在卷首的“犯义”类案件130余则,其中“兄弟讼财”“泣母子讼”“兄谋弟田”“姊隐弟田”“亲在争产”“离婚合婚”“化兄弟争”“感兄弟讼”等条,所记案例与《荀子》中所记孔子的“故事”如出一辙。本文录两件以比较之:
“兄弟讼财”:汉代许荆为桂阳郡太守,一年春季,许荆巡视辖区,碰到蒋均兄弟二人为争财产而打官司。许荆对两人感叹道:“我身为太守,担负着国家的重任,但却没有教化好一方的民众。你们兄弟二人为财争讼,错在我太守身上。”许荆回身吩咐随从,将情况上书皇帝,请求皇帝准许自己到最高司法长官廷尉那里领受责罚。蒋均兄弟二人深受感动,请求太守处罚自己。
“化兄弟争”:清代循吏蓝鼎元自述:我在潮州知县任上,碰到陈氏两兄弟争夺父亲遗留的七亩田地。我当面开导他们:“兄弟本同体,何得争讼?”并让差役将两人绑在一起。起初两人生气地背对背而坐,后来慢慢气消相对而坐,面有悔色。我得知兄弟二人各生二子,就对他们说:你们的父亲不该生下你们两人,以致有今天的讼事。而你们二人不幸又各生了两个儿子,将来也会互相诉讼。两人听后叩首痛哭,表示愿意将田让与对方。我裁决将他们父亲遗留的七亩田地作为祭祖的财产,兄弟二人轮流收租用来祭祖。
从春秋孔子舍不孝子而息父子讼,到清代蓝鼎元调解兄弟争产,礼教、情理融化了争讼者之间的剑拔弩张。更令人欣慰的是,争讼的解决皆以当事人的悔过而结束。以礼教、情理为依据的感化,似乎较法律的刚性裁决更有收获,如蓝鼎元所言,一件案件的解决,使一方民众“兄弟妯娌皆亲爱异常,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