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争论的一个侧面关系到对自我和共同体的不同理解 。 我一直主张 , 如果将我们自己理解为先在于并独立于各种角色和关系的“无约束的自我” , 就会导致一种贫瘠的、有关共同体的观念 。 很多自由主义者则反驳说 , 如果将人看作由先在于选择的各种道德纽带所界定的 , 就会与自由相冲突 。
我早已习惯了这样一种意见 , 即批评说我所维护的共同体观念在道德上要求过高 , 或用哲学家的话来说“过厚”了 , 因而当我被批评说我的共同体观念“过薄”时 , 我觉得很有意思 。 李晨阳是一位研究儒学的学者 , 在新加坡任教 , 他首先认定我的共同体观和儒家观念之间有着某种紧密关联:“儒家会毫不犹豫地接受桑德尔将共同体作为首要价值的观念 。 在儒家看来 , 个人身份认同在某种程度上由社会关系所界定 , 并且对整个共同体结构而言不可或缺 。 ”接着他也描述了一种重要的不同之处:“儒家也能接受桑德尔对自由主义的诸多批评 。 但在儒家看来 , 对于一个强健的社群主义社会来说 , 桑德尔的社群主义版本太薄了 。 儒家主张一种厚的共同体观念 , 认为它对人之繁荣幸福而言至关重要” 。
在李晨阳看来 , 我的论证之所以过于单薄 , 是因为没有足够重视“和谐” , 这是“儒家社群观的核心” 。 “和谐”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生活美德 , 以至于儒家认为它要高于正义 。 “在儒家看来 , 践行‘礼’与‘仁’等美德能够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 。 这些美德使人们能够形成强烈的共同体意识 。 在这类共同体中 , 至上的美德是和谐的关系 , 而非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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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的傲慢:好的社会该如何定义成功?》 , 作者: [美]迈克尔·桑德尔 , 版本: 中信出版社·漫游者 , 2021-9 。
该如何理解和谐而非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呢?我在思考这个问题时回想起我的第一本书《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当中备受批评的一个段落 。 我在批评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时指出 , 对某些社会制度 , 尤其是家庭而言 , 美德是首要的 , 而不是正义 。 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爱、慷慨和相互喜爱而紧密相连 , 因而正义问题并不那么突出(Sandel1982:32—35) 。 当然 , 一个家庭无论多和谐 , 都不可能没有冲突 。 但我这里的意思只是说 , 正义的首要性取决于一个良好的家庭或共同体所要培养的态度和性情 。
有的人批评我的这一论断 , 说它暗含了一种理想的家庭和谐 , 这种和谐忽视了传统的性别等级和对女性的压迫(Friedman1989:275—290) 。 这种压迫的确存在 , 而且也是不正义的;如果我们说正义并不适用于家庭 , 那显然是错的 。 但这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将正义与和谐看作家庭生活或一般性社会生活的美德?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这些美德 。
在遇到中国传统之前 , 我没有想过要将和谐看作社会生活的首要美德 。 尽管我对无约束的自我的批评 , 以及我所论证的那种比社会契约传统更深层的共同体观念能够站得住脚 , 我也一直维护一种多元主义的关于公共善的观念 , 其中公民能够在公共场合讨论道德问题 , 甚至宗教问题 。 这样的争论通常而言更加喧闹 , 并不和谐 。
我一直对让—雅克·卢梭的公意概念持有谨慎态度 , 它是统一性的、无差别的 。 卢梭告诉我们 , 当公意盛行时 , 集体便鸦雀无声 。 这里的沉默并不是因为不同意见被压制了 , 而是因为每一个个体的意志都与公意完全一致 , 因此没有什么可辩论的了 。 与卢梭一样 , 也与我所理解的儒家传统一样 , 我将公民生活看作一种构成性的事业 , 关心公民品质的培养 。 然而 , 我并不认为这种培养应当消解不同生活所表达出来的独特的善 。 持续性的喧闹、不和谐和分歧 , 并不一定表明自私战胜了公共善 。 它们可能标志着一种健全的多元主义 , 反映出人们一直在就公共善的含义展开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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