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隐婚、隐孕、隐育入职算欺诈吗?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

隐婚|隐婚、隐孕、隐育入职算欺诈吗?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

用人单位为了更好地筛选能力出众的员工 , 在招聘新员工的过程中 , 会设置各种门槛 , 比如学历要求、工作履历、职业技能、职业资质等 , 也有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设置婚育门槛 。
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61.2%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情况 , 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 , 11.9%的女性因性别升职加薪不顺 。
劳动法规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 ,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同时也规定了 ,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我们知道劳动者伪造学历、提供虚假学历入职 ,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 那么劳动者隐婚、隐孕、隐育入职 , 是否也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呢?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隐婚|隐婚、隐孕、隐育入职算欺诈吗?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吗?】实际上 ,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边界的 , 并不是劳动者的一切情况都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 只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如工作经历、学历、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与岗位职责相密切联系的基本情况 , 劳动者有义务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除个人基本信息外 , 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
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 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由上述规定可见 ,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 , 不得就婚姻、生育问题对女职工进行限制 , 即便是怀孕女职工 , 也不得对其录用条件进行限制 。 女职工怀孕既是个人隐私 , 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内容 。 即妇女可以拒绝告知用人单位个人婚孕育情况 。
因此 , 即使女职工没有如实告知或者隐瞒真实婚、孕、育情况 , 入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 也不构成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