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在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近真北支路 , 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以配合辨认犯罪嫌疑人为由,将被害人李品跃带至上海市桃浦路车站新村33号2楼楼道内,编造为犯罪嫌疑人拍照之理由,骗得李的三星牌手机1部后上楼,让李在楼道内等候 。几分钟后,丁晓君回到楼道内,让李品跃听到警笛后再下楼,会有警察将手机归还,后丁晓君离开 。李品跃在原地等候半个多小时后发现受骗,在路人的陪同下报案 。
2014年10月22日16时许 , 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在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1158弄住宅小区内,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以配合辨认犯罪嫌疑人为由,将被害人王凯伦带至上海市余姚路736弄达安花园住宅小区内一地下车库内,编造为犯罪嫌疑人拍照之理由,骗得王的苹果牌手机1部 , 又索要了开机密码和下载ID,并在离开前让王在原地等候 。王凯伦等候一段时间后发现受骗 , 在监护人陪同下报案 。
2014年10月30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在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姚连生中学门前,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 , 以配合调查一起盗窃案件为由,将被害人秦嘉蔚带至上海市天山支路138弄住宅小区内一车库门口 , 编造安全考虑需要代为保管财物及为犯罪嫌疑人拍照等理由,骗得秦的钱包(内有现金400元)及苹果牌手机1部,并在离开前让秦在原地等候 。秦嘉蔚二十分钟后发现受骗 , 在父亲陪同下报案 。
2014年11月3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在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心理咨询中心门前,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以配合辨认犯罪嫌疑人为由,将被害人王琼苑带至上海市东安二村76号3楼,编造为犯罪嫌疑人拍照之理由,骗得王的苹果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40元) , 并在下楼离开前让王在原地等候 。王琼苑等候片刻遂察觉不对,下楼追赶未果 。
2014年11月5日17时许,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在上海市普陀区轨道交通四号线中潭路车站附近 , 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将被害人谈喆瑒带至上海市宜川六村52号门前,编造为犯罪嫌疑人拍照之理由,骗得谈的三星牌手机1部,并在离开前让谈在原地等候 。谈喆瑒在丁晓君离开后察觉受骗并报警 。
2014年11月11日16时30分许 , 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在上海市长宁区公交941路程家桥车站附近,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以配合辨认犯罪嫌疑人为由 , 将被害人许菲带至程桥二村77号门前,编造为犯罪嫌疑人拍照之理由,骗得许菲的三星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8元),并在离开前让许在原地等候 。许菲等候约5分钟后发现受骗,遂报警 。
上述事实 , 有被害人侯咏杰、李品跃、王凯伦、秦嘉蔚、王琼苑、谈喆瑒、许菲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陈纯、彭冬香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照片、手机销售凭证等证据证实 , 足以认定 。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343号判决:一、被告人丁晓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后分别发还被害人 。二、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丁晓君犯盗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原审被告人丁晓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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