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判例,盗窃未遂数额巨大判刑

正义网黄冈1月13日电(采访人员戴小巍 通讯员刘乐佳)邢某多次盗窃,在一审中供述反复,对其中一起不认罪,导致一审量刑畸轻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该院依法抗诉的邢某盗窃一案,由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
2019年2月16日,邢某来到黄梅县分路镇某超市内,将一台苹果笔记本、两块手表、两部手机以及各类品牌酒若干瓶和各种品牌香烟若干条盗走 。同年4月,公安民警在邢某位于黄梅县孔垄镇的家中卧室内搜查出了被盗的价值24406元的物品 。
2019年3月13日零时许,邢某戴好手套利用携带的液压剪将该县小池镇某烟酒超市二楼防盗窗剪开,将超市内若干条各种品牌价值13704元的香烟分三次搬出超市放到车上后逃离现场,后将盗取的部分香烟以低价出售 。
同月18日零时许,邢某驾车行至事先踩好点的该县濯港镇某超市,攀爬至超市三楼阳台,将阳台上的玻璃门砸破后进入室内,从三楼下至一楼超市,将收银台中的现金若干盗取,并将货架上的黄鹤楼等各种品牌若干条香烟分两袋搬至三楼,在准备离开时被店主发现,邢某拿着其中一袋高档香烟迅速翻到一楼逃离现场 。后邢某将盗取的价值10706元香烟以低价出售 。
2019年9月3日,该案由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提起公诉,10月10日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但一审法院因邢某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对邢某在该县小池镇某烟酒超市盗窃事实认定为盗窃未遂,且对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入户”情节不予认定 。因此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
检方审查后认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邢某对该县小池镇某烟酒超市盗窃事实认定为盗窃未遂是错误的,根据被告人邢某的指认现场位置视频及相关供述,邢某能准确表述被盗烟酒店的设施布置和特殊情节,因此应认为邢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既遂 。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应认定为入“户” 。综合全案,应认定邢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轻,于是该院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
黄冈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邢某符合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抗诉书中认定多次盗窃以及“入户”的理由得到认定,遂依法改判 。

盗窃未遂判例,盗窃未遂数额巨大判刑

文章插图
我欠别人钱 。别人私自拿我的东西算不算盗窃罪?

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盗窃罪与诈骗罪应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区分:诈骗罪是以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处分财物 , 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通常以秘密窃取为手段,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物的犯罪 。在一般的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等侵财案件中,被害人出借财物后多在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等的使用状况,行为人多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携带财物离开现场 , 进而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取 , 所以存在成立盗窃罪的空间 。如果行为人在借得财物后将财物带离现场 , 被害人明知却不加阻止的,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作出错误处分,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