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判例,盗窃未遂数额巨大判刑( 四 )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是否有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经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认为 , 七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丁晓君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编造理由骗得被害人钱包、手机等财物,离开案发现场时被害人均是知晓的,并非趁被害人不备逃逸,在这一事实认定上原判有误 , 应予以纠正 。
二、本案应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在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晓君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时,应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予以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一系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主要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 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 。在一般的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等侵财案件中,被害人与行为人并不存在密切的信任关系 , 被害人出借财物后多在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等财物的使用状况,行为人“借用”后,多是趁被害人不备,秘密携带财物离开现场,进而实现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 。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是秘密窃?。?所以才存在成立盗窃罪的空间 。本案情形与此不同 。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获得了被害人的充分信任 , 从被害人处骗得了手机等财物,又以去拍照、开警车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同意丁晓君带着手机等财物离开现场 , 并在原地等候财物的归还 。从整个过程来看,丁晓君获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要方式是欺诈而非窃取 , 丁晓君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之二系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诈骗罪是以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骗后而“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 ,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 。处分行为是财物支配关系的变化,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交给动作 。在借用财物的情形下,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时,如果被害人仍在现场监督行为人对财物的使用情况,则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转移 , 亦即被害人并未对财物作出处分 。但是,如果在行为人借得财物后,将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不加阻止的,则应当认为财物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 , 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作出错误处分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原审被告人丁晓君,只是财物的交给行为,丁晓君将手机等财物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持对财物的支配,此时才完成了财物的交付行为 。本案系因被害人错误认识而导致财物的损失 , 故丁晓君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
三、原判量刑是否畸重
原审被告人丁晓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判以盗窃罪对丁晓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虽二审定性发生变化 , 但并不导致量刑畸重 。
故,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丁晓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案例评析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关键词“借打手机”和“借打电话”,侵犯财产罪案由下共有496件 , 其中以盗窃罪处罚为383件,占77.22%;以诈骗罪处罚为82件,占16.53%;其他少数案件为以抢夺罪、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处罚 。实践中 , 不仅不同?。ㄊ小⑶┲渑芯鼋峁痪∠嗤?nbsp;, 甚至在同一?。ㄊ小⑶┠谝泊嬖诶喟敢炫械那樾?。而且,侵财案件存在着泛盗窃化倾向,过分挤压了诈骗罪等的定罪空间,甚至有个别人员形成凡是借打手机即为盗窃罪的错误观念,忽略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要求 。本案例针对上述问题,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关键予以探讨,回归二罪的构成要件本身,强调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个案情形定罪处罚 , 摒弃泛盗窃化思维 , 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适法统一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