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处分意思的理解 。
关于处分意思是否必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处罚意思必要说、不必要说、缓和说三种观点 。我们赞同必要说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其中特别强调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这一要件,自愿的基础必须是对处分行为具有意思 。如果不强调处分行为的处分意识 , 将会过分扩大诈骗罪的适用范围 。
关于处分意识,我们认为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二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方面,认识因素要求被害人对处分行为、处分对象、处分后果等内容均具有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意志因素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 , 否则便会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等混淆 。处分意识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形 。希望即是指被害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放弃财物控制的结果 , 放任则是指被害人主观上不排斥行为人取得财物控制的结果 。
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害人具有处分财物的认识 。虽然有部分被害人是中学生,但是结合其年龄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害人能够认识到被告人将财物带离现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另一方面,被害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志 。虽然被告人并未有放弃财物的主动意思表示 , 但是被告人将财物带离被害人的现场控制范围时,被害人均未采取积极的措施恢复对财物的直接物理支配,而是同意、默认被告人携带财物离开,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可以推定被害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 。
综上所述 , 被害人在将手机等财物交给被告人时并不能认为已经处分了财物,因为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看,被害人仍然占有财物,属于占有迟缓 。如果被告人此时携带财物秘密逃走的 , 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被告人公然携带财物逃走的,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如果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后离开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只有在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携带财物离开的,被害人却不反对或者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 , 被告人将财物带离现场时,被害人认识到被告人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对财物的支配,可以认为被害人处分了财物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任素贤 秦现锋)
【盗窃未遂判例,盗窃未遂数额巨大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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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监控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警方监控下的盗窃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取决于是否将被盗物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 如果没有做到自己控制被盗物品就被发现就是未遂,如果被自己控制之下就是既遂 。
未遂在法律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是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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