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一复印店老板,将监控录像拍摄到小偷的画面,制作成了海报,张贴在店门口,该海报长约29.7厘米、宽21厘米,在两张海报上,分别有4幅小图,均为视频截图 。图上有一男子站在该店店内,海报中间用红色的字标注“此人是贼” 。两张海报下方也分别用醒目的红字标注着“注意!这渣是小偷”“偷手机”的字样,一些人赞同店主做法,认为可以提醒人们小心此人;一些人则表示质疑,能随便贴出别人的照片吗?笔者在此要说的是,作为受害人,不能为了达到威慑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将没有处理过的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图片公开张贴或发朋友圈,这种行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和肖像权的一种侵犯,下面笔者就肖像权的保护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
一、肖像权的定义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
肖像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关于法律的图片 关于法律的图片 背景】一是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经本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的肖像;
二是有权同意他人摄制、写生本人的肖像并无偿或有偿请求司法保护 。
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各国规定并不相同,大多数国家将它纳入版权范围内加以规定(如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少数国家则将它纳入人身权编章内(如我国等),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则据情予以保护(如日本、美国等) 。从保护层次看,各国规定也不相同,有些国家禁止擅自非法拍摄他人肖像,如日本,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未经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意大利法律规定:“未经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览、***或出售”,由于司法、治安、科教等需要,涉及公众利益的除外;也有个别国家将肖像权作为一种相似财产收益的权利去加以保护 。
二、肖像权的特点
排名,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 。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维护的是以形象作为自然人标识方式的人格利益 。因此,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权,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 。
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 。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从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的,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肖像的美学价值就会转化为财产利益,创造财产价值 。肖像的这种经济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的地位,但是也应当予以保护 。
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 。这种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 。
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 。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因而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
文章插图
三、侵犯肖像权的常见情形
(一)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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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排名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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