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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是很多人的爱好 , 网络上关于钓鱼佬的趣闻也有很多 , 钓鱼本身是一个不错的户外活动 , 在培养人耐心的同时还可以进行一定量的运动 , 但钓鱼同样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 其中 , 高压电线就是对钓鱼佬们最大的威胁之一 。
2020年10月4日下午 , 谭某与四位朋友一起前往宜章县某村的一处鱼塘边钓鱼 , 到地方之后 , 几人便分开在池塘四周开始钓鱼 , 池塘上空假设有好几条高压线 , 而谭某偏偏选择了距离高压线比较近的一处钓位 。
朋友们发现之后多次劝说谭某换个地方 , 但谭某就是不听 , 他觉得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出事 , 见谭某坚持在原地 , 朋友们也只能作罢 , 但没过多久 , 谭某所在钓位的方向突然传来一阵砰砰两声巨响 , 接着谭某身上就闪起了一阵火花 。
谭某瞬间倒地不起 , 朋友们见状连忙跑了过去 , 却发现谭某已经不省人事 , 随后朋友们拨打了急救电话 , 但为时已晚 , 据朋友们的描述 , 可以推断出 , 谭某是在钓鱼时 , 钓竿触碰到了高压电线导致其触电身亡 。
事后 , 四位朋友与谭某的家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 四人共同赔偿给谭某家人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151700元 。 但谭某的家人认为谭某的四位朋友虽然存在一定的责任 , 但并非主要的 , 剩下的责任应当由高压线线路产权经营管理者桥头电站来承担 。
因此谭某的家人又将桥头电站告上了法庭 , 并向其索赔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2.7万元 , 那么法院会怎么进行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件 , 而且其发生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 针对高压线之类活动导致的损害 , 《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
据调查 , 本案中事发线路的导线电压为10千伏特 , 根据相关规定 , 线路输送电压达到10千伏及以上时就属于高压线路 , 因此桥头电站经营的该线路就适用于此规定 。 而且事后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 , 在事发池塘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性的标语 , 而这是经营者桥头电站应尽的义务 。
此外 , 根据相关规定 , 10千伏的高压线假设的高度在非居民区离地面至少要6米 , 而事发地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 , 虽然这是因为有村民私自加高了田埂导致 , 但检查事故隐患也是桥头电站应当履行的义务 , 因此桥头电站应当对谭某的死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但在本案中 , 谭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人 , 他应当能够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 , 而且朋友也曾对其进行过劝阻 , 但他还是坚持在高压线下垂钓 , 最后导致自身意外死亡 , 其本身就具有重大过错 , 因此他自身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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