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双阳|明镜高悬照向谁:读宋远升三论( 二 )


在国家权力之中 , 司法权是最能为公民“理冤”“撑腰”的权力 , 金刚怒目 , 镇恶伏魔 , 所谓“必要的恶”是也 。 “警察权力的出现是国家对犯罪性质认识深化的结果” , 象征着人类不再依靠私人暴力来矫正冲突的后果 。 “在更宽广的意义上 , 警察在治疗社会疾病方面比其他国家机构具有更强大的力量” 。 检察官在历史上经历了从“皇帝代理人”到“共和国代理人”的演变 , “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 , 亦要保护其免于警察之恣意” 。 法官则“端坐于控辩双方之上 , 以青蝇之眼和苍鹰之目俯瞰案件之全局” , “被赋予了最高善意的权力 , 很少被怀疑或者制约” 。 这数者加上作为“社会民主进步的标识”的律师 , 基本构建起了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 , 通过对各群体权力的合理配置 , 达成合力——制衡的真义 , 进而达成公平正义的理想目标 。
与此同时 , 权力属于“极度凶险之物” , 这“四梁八柱”中任何一根柱石失衡 , 都可能导致整座大厦的倾塌 。 无论中西 , 法律职业群体都曾有过声名扫地的历史 。 警察是“最容易污染的力量” , “与地下世界接触难免脏手” 。 检察官、法官都有作为“检察法西斯”“恶法的帮凶”的“黑历史” , 律师则“最有歪曲法律而获得个人职业私益的可能” , 现实中的庸碌无能和徇私枉法更不鲜见 。 正是这些权力 , 使得法律人在“做好事时很可爱 , 做起坏事来很可怕” 。 普通人来到司法大厦的门口 , 不啻权利的矮人直面国家权力的巨灵 , “被告人实际上的权利小于其书面意义上的权利” , 不免战战兢兢 , 自觉渺小 , “即使一切设计都是合理的甚至是天衣无缝的 , 由于武器装备的不对等使得结果差强人意” , 古人道出“生不入公门 , 死不入地狱”者 , 必先于此心有戚戚焉 。
将法律的作用推至极致 , 就有了所谓“法律父爱主义”的立法执法迷思——使法律成为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系统 , 整个社会日常管理都在一种技术化、非人格化的状态中进行 。 这虽然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公民提供实实在在的利益 , 同样也可能成为国家对公民进行过度干预的正当借口 , 这便是所谓“警察国”的风险——超越国家权力活动的界限而对社会加以严密控制 , 借口保护人民的福祉而不惜侵扰个人的自由 。 哈贝马斯曾提出 , 随着法律干预之幅度、范围和细微性的扩张 , 导致了一种向社会生活不断“司法主宰化”(juridifucation)迈进的总体运动 , 这是“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 法学者罗翔也指出:“在法网严密的现代社会……从技术角度看 , 如果对犯罪进行实质性的限缩 , 民众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 ” (《我们为什么反对机械司法》)随着视频监控、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发展 , 随着“国家安全”“反恐需要”等名目的出现 , “全息敞视监狱”日益成为令人忧心又引发争议的现实 , “人工智能判决”也正在蓄势待发 。 法律职业群体从“严父”到“超级警察” , 民众从“享受保护”到“让渡权益” , 均不过一线之隔 。
道德期望与职业伦理
不管司法机关设计如何严密 , 宗旨如何高尚 , 执行仍然必须依靠相应的职业群体 。 对公检法群体而言 , 虽然承担了令民众“膜拜”“敬畏”的种种光环 , 但也有其自身利益和共同体利益 , 具有“排斥外来力量影响、干涉而追求自治或者独立的特性” 。 就广泛的意义而言 , 法官、检察官、警察等等 , 不过是穿着法官袍、检察官、警察制服的普通人 , 也即有着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