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双阳|明镜高悬照向谁:读宋远升三论( 三 )


“如果剥除检察官(基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共性 , 这里论述的检察官往往可以替换为法官、警察 , 下文亦同)华丽的国家权力外衣 , 其不过是以专业技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之法律人而已 。 ”与医生、教师、工匠等等并无不同 。 我们期盼的“道德学校” , 对法官、检察官们来说 , 不过是“法律技术操作车间” , 在那里“处理人就像肉类加工厂处理牛肉” , 无他 , 唯手熟尔 。
从维护职业利益出发 , 法律从业者从古至今一直通过制造“行话”“术语”、实行“学徒制”以及“自我神化”等等手段 , 发展出种种职业文化和亚文化、潜规则 , 其技法令人叹为观止 , 但其在追求“知识垄断”也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司法独立” 。 十七世纪英国大法官柯克在处理“国王听审案”时 , 将理性区分为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 , 以国王欠缺“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实践”的“技艺理性”为由 , 将君主权力排除在司法审判王国之外 , 驳斥了罗马法法谚所谓的“国王所好即具有法律效力” , 提出“国王应当受制于法律 。 ”其后才有了十八世纪的“风能进 , 雨能进 , 国王不能进”的豪言 , 有了法律人自视为“正义化身”的神圣使命感 。 宋远升也借此指出 , “以专业性代替政治性 , 以准司法裁量代替权力裁量 , 这其实也就是通过检察官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行为限制政治权力不当干预的过程……在司法与行政的运作过程中 , 职业化的行为往往是最合理的行为 , 也是最能体现法治国程度和功效的行为 。 ”
就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而言 , 大略可分为职责型伦理和德行型伦理 , 前者是惩戒性规范 , 意味着对职业行为的最低要求 , 后者则是期待性规范 , 是职业者的较高道德标准和期许通过伦理规范之勉励而实现的目标 。 实际上 , 只要职业者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 , 即使没有单独为信仰或道德作出标识 , 其已经是履行了职责型职业伦理的基本义务 , 对此无可苛责 。 据此 , 宋远升对各类群体进行了“祛魅” , 不无深意地指出“法官的主流部分都是传统的所谓最普通的法律职业人……中等水准的法官属于法官群体中最多数现象……虽然我们非常关注司法智慧以及道德高尚的法官 , 但占主要部分的法官却是‘行动着的’法官 , 而杰出法官则往往更多是我们想象的结果 。 ”他进而指出 , “制度化的职业保障 , 不论是身份保障还是程序保障 , 更容易形成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良心 , 这比仅依靠个人素质发挥更值得信任 。 ”
没有完美的法律制度 , 也没有完美的人
说来遗憾 , 即使是这么一系列明确主题为“法律职业主体”的著作 , 仍然偏于法理论述 , 缺少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系统分析 , 缺少具体的案例研究 , 特别是缺少了对“人”的因素的深入考察 。 这也许是中国法学者的通病 。 复旦大学法律系教授郭建在其《执王法——中国古代帝王与法官》后记中提到:他们曾经在硕士研究生考试中出了一道题“请例举5名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 , 要求只写出名字即可得分 。 出乎意料的是 , 二十多名考生中居然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 , 只有两三个人写上了“包公”而已 。 郭建认为 , “显然 , 我们的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是排除了有血有肉的人的 , 我们的学生获得的只是一大堆毫无生气的冷冰冰的古代法条、制度之类的知识 , 以及阶级分析、历史评价之类的观点” 。
《执王法》搜集了中国古代三十一位“法官”和二十二位他们的君主围绕执法发生的故事 , 指出王权与法官执行的司法权力的关系 , 也是解析中国政治史的关键所在之一 。 作者引用法学家沈家本的评论指出 , “中国历史上有着太多的如隋文帝、明太祖这样的皇帝 , 他们会制定和发布很好的法律 , 可是同时自己往往也就是破坏法律的主角” 。 部分法官如张汤、杜周等只顾迎合王权意旨、尽力陷人重罪 , 赢得“酷吏”之称 , 部分法官如柳庆、赵绰等则注重“阴德”、力求宽大、不惜触犯逆鳞 , 这成为中国古代法治最典型的“路线之争” 。 乾隆时期的刑部尚书阿克敦 , 在代理广东总督期间曾指示新会知县将强盗案件改为窃盗案件 , 受到弹劾 。 其实 , 这是出于阿克敦执法不可“尽法而治”的思想 , 依照大清法律 , “强盗”罪“得财皆斩” , 五人一起抢劫 , 哪怕只抢到一个铜钱 , 也都要处死;改为“窃盗”则按赃定罪 , 超过一百二十两 , 首犯才“绞监候” , 一生一死 , 差别过大 。 阿克敦之子阿桂曾主张“行法必当其罪 , 罪一分与一分法 , 罪十分罪与十分法” , 阿克敦驳斥道:“天下无完人 , 有十分罪给个五六分法 , 也就让罪人苦不可言了 。 怎么可以尽法而治?何况只有一分罪还要去处治他干什么!”法官并不“依法”的行为 , 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的严苛性 。 可叹的是 , 在“大有为”的帝王之前 , 法官不管向“左”向“右” , 都不免如履薄冰 , 不时面临性命之虞 。 要想“将君主权力排除在司法审判王国之外” , 仍然是个现实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