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双阳|明镜高悬照向谁:读宋远升三论( 四 )


无可否认 , 社会问题纷纭复杂 , 仅凭人类现行的司法制度根本无法有效地对所有案件进行绝对公正的审理 。 公平正义并不是算术题 , 法庭也经常还原不了真相 , 每个人的答案都有所不同 , 各种不同的法律理论都同样可以自圆其说 , 却难有一种可称完美 。 各种法律职业者素质参差不齐 , 既受到多元化、复杂的权力场域环境的影响 , 又有着大量难以界定的“自由心证” 。 多方博弈之下 , 最终多数人被迫回到“法律实用主义”上来——以法律为现实生活实践的工具 , 根据社会利益和社会目的来运用之来解决社会问题 , 注重法律的预测性、发展性以及不能与文明社会相通行的价值标准相冲突 , 但也必须避免“为和谐而和谐”的庸俗功利主义 , 更不能重蹈“权势害怕暴力 , 暴力害怕法律 , 法律害怕权势”的恶性循环 。 在《警察论》中 , “是否严格执行法律并不在乡土社会警察执法拼图上占据主要的份额 , 而是否能解决问题或者能有效地维护其管辖区域内的秩序才是其最关心的问题所在” 。对此 , 美国学者缪尔也曾指出 , 美国的“专业型警察”“不觉得自己负有任何实现全面改善的责任 , 他不信奉乌托邦式的或完美主义的标准 , 他只要求自己提供有限的帮助” 。 在《检察官论》中 , 宋远升指出美国大部分刑事案件通过检察官主持下的“控辩交易”形式予以处理 , 也说明“不是每一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诉” 。 在《法官论》中 , 他指出 , 法官“一般不坚持——特别是在难办的案件中——有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 。 可以说 , 理想并不现实 , 现实也并不理想 。
从更高的维度上看 , “法律职业主体”也不过是整个“法治社会”中的一个环节 。 “在法治国中 , 立法者与守法者是最基础的一对主体 。 立法者是秩序的象征 , 而守法者则是这个秩序的真正主人 。 对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而言 , 其不过是立法者——守法者良性互动链条断裂的修补机制 。 ”如果法律得不到守法者的真正合作 , “再强大的护法机构也不能保证立法者的真正意图展示到社会现实中” 。 这也是“科学立法”成为中国法治新十六字方针之首的意旨所在 , 在此基础上 , 才能追求“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平衡”“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 无论如何 , 作为一名“执法者”或是“法律人” , 作为“公平正义最后的防线” , 仍应时时不忘以镜自鉴 , 拂拭内心的凡尘与幽微 , 努力超越个人以及群体的利益与局限 , 以求不负于“法治之光”的美誉 。
【社会|双阳|明镜高悬照向谁:读宋远升三论】(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