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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这是最近一段时间 , 曾感染过新冠的陈峰和他的同伴在求职时遇到的问题 。 今年春天 , 陈峰从外地赶赴上海 , 在方舱医院工作时期被确诊为阳性 , 但他如今早已治愈出院 。 本该迎接新生活的他却发现 , 无论在微信兼职群里 , 还是去招聘会现场 , 找工作时不少企业都会要求查验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 , 并拒绝招录 。 近日 , 新闻晨报记者随机走访了浦东和松江两区的一些劳务中介 , 发现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
这些行为 , 无论有多么“堂而皇之”“理由充分”的借口 , 都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 毫无疑问 , 应受到惩处 。
但是 , 是什么原因让他们将新冠治愈者与“危险分子”划上等号 。
【河南|气愤:上海企业“新冠”招工歧视称「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除了对于新冠患者的歧视 , 没有接种过疫苗的人 , 在如今更难找工作 。
很多单位都要公示每天的核酸结果 , 以及是否接种疫苗 。
事实上不也是形式主义作祟吗?
当然 , 比起接种疫苗 , 做核酸是需要严格守法的 , 而对于新冠疫苗 , 针对新冠治愈者求职或工作 , 国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 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 ,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 , 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 违反法律规定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更有针对性地 , 2020年2月 , 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4月 , 最高法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 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 , 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也就是说 , 以曾被确诊新冠或核酸检测呈阳性为由 , 拒绝入职 , 是违法行为 , 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空子可钻 。
所以 , 要么直接打市长热线举报 , 要么是可以控告用人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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