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云浮,男子在钓鱼时认识一女子。两人将鱼拿去加工食用并饮酒后发生了关系

广东省|广东云浮,男子在钓鱼时认识一女子。两人将鱼拿去加工食用并饮酒后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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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云浮,男子在钓鱼时认识一女子。两人将鱼拿去加工食用并饮酒后发生了关系

广东云浮 , 男子在钓鱼时认识一女子 。 两人将鱼拿去加工食用并饮酒后 , 男子趁女方醉酒时与其发生了关系 。 女子报警后 , 男子先是不承认有过身体亲密接触 , 随后又声称女子是“自愿”的 。 但检方却用客观事实证明男子的行为 , 构成犯罪 , 并向法院建议判处男子有期徒刑 。

男子孔某是名钓鱼爱好者 , 一有时间就会约上三五好友 , 到河边、鱼塘或水库去钓鱼 。 事发当天 , 孔某像往常一样 , 一大早就带上钓鱼工具来到水库钓鱼 。 收获还不错 , 钓到了几条大鱼 。 期间 , 孔某认识了看完日出后 , 来到此地玩耍的女子周某 。 二人搭上话后 , 孔某向周某介绍了当地哪里有值得一去的景点 , 并声称自己可以免费为其当导游 , 周某同意并向孔某学习了钓鱼技巧 。 当天玩耍过后 , 孔某将钓回来的鱼拿到大排档找人加工 , 并与周某品偿 。 在大排挡用餐期间 , 孔某从车上取来两瓶红酒 , 与周某共同饮用 。 事后又在大排档点了几瓶啤酒 。 饭餐结束后 , 周某因不胜酒力导致醉酒 。 不曾想 , 孔某见色起意 , 遂将醉酒后的周某带至附近快捷酒店开房 , 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 事后孔某独自一人离开酒店 。

次日周某酒醒发现异常后 , 果断报警求助 。 民警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后 , 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线索将孔某抓获归案 。 孔某到案后 , 先是拒不承认与周某发生过关系 , 后又以周某是“自愿”的为由 , 不认为其构成犯罪 。 但检方却仍以强奸罪起诉孔某 。 那么检方依据什么认定孔某构成强奸罪的呢?检方认为:首先 , 虽然孔某拒不承认其曾与周某发生过关系 , 但根据警方调查取证后的证据证明 , 周某身上以及房间内有孔某的生物信息 , 因此可以确信事发当晚二人确实发生过关系 。
其次 , 根据大排档和酒店工作人员证言及监控视频证实 , 当晚周某因大量饮酒导致醉酒后 , 被孔某背至酒店进入房间的 。 也就是说 , 孔某与周某发生关系时 , 周某也确实是处于醉酒状态的 。 刑法规定 , 趁妇女醉酒处于不知、不会、无法抗拒状态时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为之的 , 将评价为使用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 。 强调一点 , 构成本罪所使用的手段 , 同时还包括暴力压制、言语胁迫手段 。 换而言之 , 由于孔某是趁周某醉酒处于不知、不会反抗状态时 , 违背妇女意志 , 并强行与周某发生关系的 , 故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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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 , 强奸妇女一人既遂 , 如果没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 应当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 。 但是 , 如果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悔罪表现的 , 可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

据此检方认为 , 孔某在仅有赔偿获得谅解的情况下 , 可以减少其40%以下基准量刑 , 故向法院建议对其量刑三年三个月 。

法院经审理后 , 根据孔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等 , 决定采纳检方的建议 , 故以犯强奸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最后 , 希望各位女性务必要引以为戒 。 即女性出门在外 , 务必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 切勿轻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 , 更不可以与陌生人大量喝酒导致醉酒 , 以免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