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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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业史研究》,[日] 斯波义信 著,庄景辉 译,浙江大学出版社·启真馆,2021年5月。
“公”“私”之间的牙人
宋代公法称经纪业为“牙人”“牙保人”“牙行人”“牙行”。“牙人”及“牙保人”(牙人兼保人)这一称呼,频出于《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等政令、法律文书。“牙行人”“牙行”之称,则散见于《五代会要》卷二六《市》“后周广顺二年十二月”条、元《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牙行》、《元典章》卷五七《刑部·诸禁·禁私造斛斗秤尺牙人》等。“牙人”与“牙行”似以同义而用,特别是“牙行”,把它解释为经纪行会看来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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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2005)剧照。
据仁井田陞(日本历史学家,著有《唐令拾遗》《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等——摘编者注),中国的贸易法“至少从晋代以来,根据买卖目的物的种类区分为需要履行法律上的特别形式(呈报官司接受税契的手续)和不需要履行上述形式的两种。普通动产的买卖属于后者,而像土地房屋、奴隶、牛马骆驼之类主要动产的买卖则属于前者”,公法上,牙人、牙保、牙行的主要业务是,当进行土地、房屋、牛马、人身的交易(买卖、雇佣)时,斡旋于买卖双方之间协商价格,经三者合议后,做成合法买卖(雇佣)契约文书,呈报官府,公示、证明如此交易,并征收牙契税、牙税(交易税),收纳牙钱(手续费)。因此,在如上述的主要动产的交易中起仲买作用的牙人称为“官牙”,而做普通动产仲买的牙人称为“私牙”,以示区别。
《五代会要》卷二六《市》“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敕”云:
在京市肆,凡是丝绢、斛斗、柴炭,一物以上,皆有牙人。百姓将到物货卖,致时物腾贵,百姓困穷。今后宜令河南府一切禁断。如是产业、人口、畜乘,须凭牙保,此外仍不得辄置。
田宅买卖的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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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波义信,1930年生于东京,日本汉学家、宋史学者。《宋代商业史研究》是他的代表作之一,其他著作包括《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国都市史》等。
【 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后唐天成年间(926—930),在河南府,需要官府牙保从中介绍的交易仅限于产业、人口、畜乘。据《元典章》卷五七《刑部·诸禁·禁私造斛斗秤尺牙人》“皇庆元年七月”条规定,大都的“羊牙”以及“随路应立文契买卖人口、头匹、庄宅牙行”可依照前例,每交易十两征收二钱以内的牙钱,此外的“私牙”则不作为订立交易文书和征收牙钱的第三方。同样,《夷坚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也有委嘱“官侩”做成田宅断骨契的记载。《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四《刑狱门·老疾犯罪·户婚敕》云:
诸老疾应赎人充庄宅牙人者私牙人同,杖一百。
把庄宅牙人与私牙人区别开来,可推知官牙是主要动产买卖的媒介。经办土地房屋业务的牙人被称为“庄宅牙人”。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处事》云:
应镇耆庄宅牙人,根括置籍,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其历半月一次赴县过押。
当时规定,凡隶属于镇(市场街)、耆(行政村落)的庄宅牙人,一律在官府登籍,每当参与田产典卖时,即在手把历上记入立契的日期和钱数,每十天到官府办理一次缴纳税钱的手续,并向官府申请在用官制纸写好的买卖文书上加盖公印,同时每半月手把历须接受一次县官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