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二 )


除了田宅买卖,牙侩也是租赁房屋的中介。在《夷坚支癸》卷七《王司户屋》中便可见到这种实例。
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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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明上河图》局部。
牛马、人身交易的牙人
牛马交易有牛马牙人斡旋。《作邑自箴》卷三《处事》载:
买卖牛马之类,所在乡仪,过却定钱,便付买主牛畜。口约试水草三两日,方立契券。若有疾病,已过所约日限,卖主不伏,却烦官方与夺。人有已交价钱,未立契券;已立契券,未还价钱。盖不知律有正条条在杂律内。须录全条,晓示牛马牙人并诸乡村知委,免兴词讼。
按当时的惯行,做家畜买卖,家畜交给买主以后需试养两三天,看是否患有旧病,然后才立契约。如果过了试养期,卖主就不容易答应解除契约而成诉讼。有的已付钱而未立契约,也有虽立了契约却未付钱者。为此,唐宋的杂律规定,做奴婢、牛马、驼、骡、驴的买卖时,在钱款授受三日以内应立字据,如在立约后三日以内发现旧病,可解除契约,对此务必使牛马牙人及农民周知。另据《夷坚甲志》卷一三《董白额》记载,饶州乐平县白石村村民董白额以侩牛为业,屠牛无数,可见牛侩同时也是干屠宰业的屠户。苏辙《苏黄门龙川略志》卷四《江东诸县括民马》还记述了徽州绩溪县的“马牙人”和“猪牙”之名。又《宋会要辑稿·刑法二·禁约三》“绍兴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条载,钱塘县卖羊官圈的都牙人杨康,因为企图垄断临安府庙享及御膳所用羊只的贩卖和屠宰之利而受到处罚。
人身的买卖和雇佣也需由牙人为媒介。在宋代,只要契约手续完备,便可以买卖奴婢,但买卖良民是违法的,特别对现任官的此类行为严格禁止。但事实上犯法禁、买卖良民的现象普遍存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雇赁》久轩先生蔡杭判《时官贩生口碍法》载:
见任官买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许。黄友押下供女使三名,责付官牙寻买。据黄友供,呈奉台判:为时官而买贩生口,固为碍法,为本县市民之女,于法可乎?黄友勘杖一百,押出本路界。其女子三名押下县,请知县唤上亲属分付,逐一取领状申。县尉不守条令,雇买部民之女,合行按奏,先具析,限一日申。仍请本县追上潘牙人、程牙婆两名,各从杖八十讫,申。
黄友身为现任官,买市民之女三人为女使,因此受罚杖一百,官牙潘牙人、程牙婆两人也受罚杖八十。
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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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江帆山市图》,山村的市与商船。
《淳熙三山志》卷三九《土俗类·戒谕·戒生口牙》也记述了福建、广南地方禁止牙人从事人身买卖。但另一方面,人身的租赁契约和雇佣契约仍以牙人居中斡旋来订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治家·求乳母令食失恩》云:
逼勒牙家诱赚良人之妻,使舍其夫与子而乳我子。
同书卷下《治家·雇婢仆要牙保分明》亦云:
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
在雇佣乳母、婢仆时,必经牙人、牙保的介绍,但同一家庭的人不可充当牙保。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雇觅人力》云:
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即有引至牙人。
雇佣解库的掌事、贴窗铺席、主管酒肆食店博士、铛头、行菜、过买、外出鬙儿、酒家人的师公、大伯,府第宅舍内诸司的都知太尉、直殿御药、御带、内监寺厅分、顾(雇)觅大夫、书表司厅子、虞侯、押番、门子、直头、轿番、小厮儿、厨子、火头、直香灯道人、园丁,六房院府判提点、五房院承旨太尉、诸内司殿管判司幕士、六部朝奉雇倩的私身轿番安童,药铺、要当铺的郎中、前后作、药生作、门面铺席要当铺的主管后作,上门下番当直(值)安童等时,由“行老”从中斡旋,如有逃跑的则由“脚保”寻找,交还给行老;雇佣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婢妮时,由官私“牙嫂”“引置(至)牙人”出面办理;外出旅行则由“出陆行老”来介绍脚夫、脚从;雇入妾、婢、侧室、乳婢等时,由女侩、牙媪从中介绍,订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