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商|中国古代“中间商”赚差价的前因后果( 五 )
赊账买卖经常出现引诱百姓对外来商人或贩卖委托人赖账不还或欺骗的行为。《宋史》卷三五一《林摅传》亦记载了开封大驵某人对客商赖账的行为。之所以要让牙人全部到官府记籍,携带身牌,并规定“不系有牌子牙人”为非法的,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买卖的公正、安全和确保立契对象买卖的牙契税收入。
所谓牙契税,指的是在田宅、家畜、人身等立契物的买卖时,请求在契书上盖官印的同时应交纳的买卖税。在五代后唐时期,每一贯文交契税二十文。在宋代,据俞文豹《吹剑录外集》载,每千文规定交四十文。牙契钱在当时与商税一样是重要的地方财源。
牙人在经办立契物件的买卖时,除要向官府纳牙契税外,是否还需担负其他什么课税就不清楚了。只是牙人在买卖经办成功后,从买卖当事人那里收取一二成的手续费,此与课税无关,这大概就是所谓的牙钱。王之道《相山集》卷二〇《论和籴利害札子》云:
百姓寻常入市粜卖,其铺户于粜籴名下,每斗各收牙钱一二十文。
也就是说,当时的米价假如是每斗二百文,则牙钱为半成至一成,如果每斗是一百文,则是一至二成。假设一石米为二百五十文的话,牙钱每石三十文,那么就是一点二成,此外还有折米一百四十四石的收入。因此可以说,虽然牙钱一般是按惯例来收纳的,但牙人手中的征收权已是被公认的权利了。
从上面的叙述可知,促使牙人的商业组织发展的根本原因,大概就是市场的分散孤立性及其不透明性。官宪保护并监督这一组织,而一般民众、商人和牙人本身也不得不从属于这种半官半民的保证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其存在的独立性和政治上的寄生性质。
本文经启真馆授权节选自《宋代商业史研究》一书,内容有删节。
原文作者 | [日] 斯波义信
摘编 | 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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