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根据生产、销售情况对年度采购计划每季度进行一次滚动调整 , 程序同上 。临时要求的计划外采购须说明原因并另行办理申请 , 程序亦同上 。
第五条 产业类各单位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 , 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 , 实行分级分权管理 , 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业务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 做到责任到人 , 权限到人 。第六条 产业类各单位采购大宗原材料、燃料、辅料及其它金额较大的物资(“金额较大”一般指在10万元以上 , 但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适当调整)时 , 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通过办公会议集体决定进货渠道、数量、质量、价格等重大事宜 。
第七条 产业类各单位均须健全请购管理程序 , 即对经院领导批准的计划内或计划外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辅料等重要物资欲实施采购时 , 首先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物资申请单》(详见附表2) , 然后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完成请购批准程序后 , 方可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
第八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类各单位采购各类物资必须以院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 合同文本须经供应处审核 , 加盖院合同专用章并存底备查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还须经主管产业的院领导批准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全资子公司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 加盖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 并须将其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合同报供应处备案 。第三章 比质比价采购第九条 产业类各单位和供应处都要广泛收集拟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 , 并要及时掌握信息的变化 , 以便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
第十条 产业类各单位采购大宗原材料、燃料、辅料等物资 ,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者外 , 都要经过比质、比价 , 有条件的应招标 , 选择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的两个以上供货单位 , 经单位负责人办公会议确定后 , 由各单位的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 各单位欲购买办公家具 , 须提交申请报告 , 经物业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物业的院领导批准后 , 由各单位按照比质比价的原则自行采购 。
第十二条 各单位所需的通用物资(详见附表1清单) , 原则上由供应处统一采购 , 以求达到批量采购 , 降低采购成本 。供应处应每年下发一次新的统一采购物资清单 。
凡由供应处提供的纳入清单的通用物资 , 原则上要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 并做到对质量问题包退、包换 , 负责到底 。使用单位如发现从供应处领用的上述物资价格高于市场零售价格 , 应即提出申诉 , 供应处应即说明原因或更正 。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物流的院领导批准后 , 方可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工作需要的剧毒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等危险化学品 , 由各单位提出申请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报保卫处和供应处审核 , 由供应处到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后统一采购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剧毒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等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自行采购时 , 必须按照“采购业务职务分离”的原则 , 所指派的采购人员不得是所购货品的请购或使用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