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管子》治国思想及其译介传播( 三 )


取予有度:立施政之平衡观
“中道”是我国古代“和”文化的精髓,是一种动态发展的平衡之道。古人强调“中”,追求平衡,希望事物能够处于“刚刚好”的状态,部分与整体相合,矛盾与统一并存,既不欠缺也不过分。受此影响,管子提出了“取予有度”的施政观,劝诫君主要懂得持中有度,驾驭平衡之术。“取”之有度,则民不妄。《管子·权修》有云:“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土地的产出和人民的生产力是有限的,君主要想得民心,就应当抑制自己的欲望,有节制的索取,才能稳定社会秩序。“予”之有度,则民心聚。有道是“致赏则匮,致罚则虐。财匮而令虐,所以失其民也”。君主在处理赏罚的问题上,应当谨慎持重,注意二者的平衡。如果功过与赏罚不匹配,长此以往,百姓就会心生怨尤,君主的威信就会受损。因此,管子认为,圣明的君主在施政过程中,应善用平衡之道,取之有度,予之有节。
在管子看来,国家的财富取自于百姓,百姓的财富仰赖国家的保障,两者既相互依存,又存在矛盾。如何调节这种矛盾,是君主施政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管子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制度,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将平衡之术运用得淋漓尽致。以农业税为例,管子提出“地均以实数”,即按照实际产值将荒山、沼泽、丘陵、江河等折算成耕地面积,不同类型对应不同的折算率,实现土地统计的规范统一;“相地而衰其政”,将土地质量作为征税的考量因素,按照土地等级有差别地征收税款,规定“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据土地年成灵活减免税费,确保课税合理有度,达到土地与税收的动态平衡;“赋禄以粟,案田而税”,确定民众可以用实物缴纳税费,使其免受劳役之苦,同时提出以“亩”为单位征收土地税,统一征税单位,这样的举动,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而部分解放了生产力。
治国|《管子》治国思想及其译介传播
文章插图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的齐文化博物馆 崔立来摄/光明图片
以法治国:建强国之制度观
如果君主在思想上认识到了百姓的重要性,在施政过程中懂得运用平衡之术,就能达成强国富民的愿望吗?管子的答案仍旧是否定的。在管子的治国思想体系中,如果说前两者是“怀柔”之策,那么“以法治国”的制度观就是治国的“硬手段”。《管子》一书中对“法”作出了诸多定义。其中《禁藏》指出:“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七法》更是以“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六种度量工具来定义“法”,可见在管子的思想中,“法”是辨别是非曲直、衡量功过赏罚的手段。管子认为,“法”的作用在于“兴功惧暴”“定分止争”“令人知事”,也就是君臣百姓都应遵循的行事准则。管子提出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富民举措的有序开展,为强国富民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管子》全书86篇,现存的76篇中,其中有关法律的内容几乎占五之其一。论述的法律法规更是涉及民事、行政、刑罚、税收、经济、军政、水利、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可谓先秦法学研究之重典。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其一,经济发展,资源配置愈发细化,需要法律来引导、规制和保障。其二,安定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需要法律来建立和维护秩序。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子》丰富臻善的法律内容,主张对内约束社会成员,对外防止专权滥权,为古代司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养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