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

青岛市|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

2019年11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 , 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 , 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 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 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 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 ”
【青岛市|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行为 , 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该规定 , 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如果数量、金额过大 , 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 。

职业放贷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什么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 民间借贷一般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 , 不能以此为业 。
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 , 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 , 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 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 。
如果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经常出借款项以赚取高额利息 , 当其出借款项达到一定的金额和次数后 , 就可能构成职业放贷 。
为什么打击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以放贷为业 , 其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 同时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高发领域 , 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 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 人民法院通过打击职业放贷行为 , 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 , 引导民间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
职业放贷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在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法律鼓励、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 合法民间借贷纠纷中 , 借款人不仅要偿还借款本金 , 而且还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 当然 , 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 一旦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 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 借款人仅需返还借款本金 , 双方约定的利息即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 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 但会判决借款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