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款【合同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 , 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 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 , 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 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 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 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吗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违约责任条款失去效力 。
【法律依据】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失去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规则详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上述规定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明确了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合同,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来看,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合同认定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自然失去效力,因为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 。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内容: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 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 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 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 , 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 , 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 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 , 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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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您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对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法律中有以下处理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 , 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 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的除外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8、《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扩展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涉及的一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 , 是施工建设的基础 , 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
但是 ,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
2、挂靠 。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 , 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 , “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 , 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 , 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 , 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
4、违法分包 。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
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
5、转包 。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 。
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有哪些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_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有哪些说】《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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