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绅!邱捷、刘志伟:把读者带进活生生历史现场的《杜凤治日记》( 二 )



《杜凤治日记》是目前所知篇幅最大的清代州县官日记,其“为写而写”,有闻必录,毫不隐讳,记下当时的“原始状态”,反映官场、社会的方方面面。日记出版后,引起广泛关注,邱捷认为,其史料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这是一部研究清朝法制的独特、难以替代的史料。
研究法制史的学者特别重视刑部档案,巴县、南部县、新竹、淡水档案,官员、幕客著作(如《官箴书集成》、蓝鼎元《鹿州公案》、徐赓陛《不自慊斋漫录》)。清朝多数司法文书是官吏、幕客、书吏,按照法律、制度以及各种惯例、潜规则加工整理出来的文本,编撰成书的公牍以及官箴类著作,隐讳、加工的情况就更多了。比如大家熟悉的蓝鼎元《鹿州公案》,明显编造的地方就有不少。
档案、公牍、官箴书如何形成今人看到的最后版本?实际情况同档案、公牍所反映的有何差异?州县官们当时是怎么思考、判断、决定的?尤其是州县官加工修改案情、作出枉法判决或处置时是怎样考虑的?这些信息从档案、公牍、官箴书不容易看出,而杜凤治日记可补充这方面的不足,它不仅反映州县官“如何”办案,而且反映他们“为何如此”办案。
法律规定,州县官司法权有限,“自理案件”只是今天认为的一些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但实际上司法权力大得多,且很少受到监督。州县官可随意罚款(因为州县官的帐房是公私不分的,罚款等于增加了收入)、刑责、拘押(不需要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大清律例》规定徒刑最长也只是3年,日记记关押十几年不判不放的不在少数),甚至可用酷刑处决犯人(站笼、“钉人架子”)。很多案件,杜凤治不顾案情,违背王法,其中有各方面的考量,当然,最主要是为了他自己。
其次,该日记对研究清朝州县制度有很重要的价值。
州县制度具体运作细节是《杜凤治日记》的主要内容。如县试是科举考试的最低层级,但今天的学者研究科举考试,写到县试主要依据会典事例、学政全书这类官方文献,这些文献不容易反映县试举行时的细节。杜凤治对科举制度是全心全意拥护的,每次县试都很认真,也记录很多。他的日记很可能是存世的州县官对县试记录最为详尽的。从日记可知,县试这个环节管理和监督极为松懈,都是州县官一个人说了算,存在大量违规、舞弊、受贿的可能性。
又如,日记有很多关于士绅掌控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公局行使征粮、缉捕、司法等权力的记载,杜凤治要通过局绅才能够把皇权深入到各镇各乡。晚清广东普遍存在公局,杜凤治把一些行政、司法权力渡让给局绅,局绅都要经过州县官下谕单任命,公局具有防卫、侦缉、拘押、征收、调解等权责,直接掌握武力,通常乡镇级公局统辖的武装人员远多于巡检司。公局局绅同州县官见面礼节、公文往来都参照上下级官府的做法,局绅见知县也要给守门人送门包。知县默许、支持、委托局绅在乡村行使权力,甚至让他们获得实际上的审判权。大量民事纠纷直接让局绅“理处”,甚至命盗重案也让局绅处理。晚清广东对盗匪实行“就地正法”,从日记看,对被捕疑犯作出是良民还是盗匪的判断,很多时候就看局绅的态度。这些,都不符合清朝的王法,因为连知县都不可以审结命盗大案,何况没有官职的局绅,但当时实际情况就是这样。在全国,清朝都要靠士绅才可以把皇权从州县深入到镇、乡、村,但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在外省有没有广东公局这种机构?从日记看,浙江没有。公局很有岭南特色,研究晚清岭南政治文化应该对此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