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摆设透过妇女再嫁,看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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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裁离婚中由男方提出强制离婚的一般是女子犯了“七出”之一。所谓“七出”是指男方提出离婚的七个条件:第一出是生不出子女;第二出是女子出轨;第三出是不侍奉公婆;第四出是说人是非;第五出是盗窃;第六出是好嫉妒;第七出是患重病。为了保障妇女在婚姻中不被轻易舍弃,“七出”也有其限制条件——“三不去”。“三不去”分别是曾经给公公或婆婆守孝三年、娶妻时穷休妻时富和女方父母双亡、无家可归,也就是说就算女方满足“七出”之一,但只要有“三不出”其中一者为其作保,男方便不可强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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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律令也规定除了犯重病和通奸这两处,即使有“三不去”男子依旧可以休妻。显而易见,律令对妇女要求十分严苛,只要犯了“七出”其中一条,男子就可提出离婚。“三不去”的存在也不过是给了男子随意舍弃妻子的一件“漂亮外衣”,维护了夫权尊严,更何况在女子身患重病无人照料之际提出离婚这一条,更可谓是毫无人道可言。三、妇女既已离婚为何会再婚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明,再加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给予的保障,造就了离婚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唐朝皇室公主再嫁更可谓是“一绝”,也正是这种上层名流再嫁的行为多多少少影响到了下层女性的婚姻观,那么再嫁风气的出现究其根本是何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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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女性离婚再婚很大一部分是出于生计需要。如果一位女子嫁给男方,连解决温饱问题都存在难度,难免不让人产生离婚的想法。毕竟古代女子大多没有独立意识,没有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男人来养活。其次,民族文化融合交流也是原因之一,唐朝妇女改嫁也受到来自北方民风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少数民族因战争而逐渐进入中原地带,在这种冲击之下,李唐王朝自身便带有些许北方少数民族的血统。所以骨子里就有北方胡人的自由开放,再嫁之风也就自然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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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唐王朝的政策支持。贞观年间,为尽快恢复因战乱造成的生产力、经济损失等,唐太宗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嫁娶、再嫁的政令,从而增加劳动力,发展经济。妇女的婚姻自由依旧不是真正的自由,此时的女性成为了生育机器,服务于统治阶级,何遑论妇女地位的提升。四、从再嫁看妇女的社会地位离婚再嫁在大唐并不是件稀奇事,它有权力者和法律的支持,唐朝妇女也并不会以再婚为耻。据史料记载,唐朝以来,有多位公主再嫁,甚至于还有三嫁、四嫁的公主,值得一提地是,此时期仕宦阶层的妇女也多有再嫁者。虽也有守节不嫁者,但是更多的还是选择了再嫁,只能说唐朝给了妇女守节和再嫁的选择权。可即便是这样,我们也不能认为唐朝妇女地位已经得到了完美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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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虽然社会风气开放,女性可以离婚也可以选择再婚,但是在封建礼教大环境的浸染之下仍有许多的妇女选择离婚后守节不再嫁。这也是唐王朝给了妇女们一定的选择权利,你再嫁或不再嫁都无可厚非,此外,那些就算选择再嫁的妇女大部分再嫁选择权也并不在自己手里。据相关资料显示,10名妇女之中就有至少5名妇女再嫁选择权是在父兄或者尊长手里的。妇女就算想再嫁也只能是想,若想觅得一良人而自愿再嫁不受亲族所控制,几乎是难于登天。妇女们的再婚也就沦为了攀附权贵的一件工具,再婚妇女也就毫无尊严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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