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母@以《醒世姻缘传》中晁母为例,分析明代母亲的活动与权力


寡母@以《醒世姻缘传》中晁母为例,分析明代母亲的活动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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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寡母对家中财产有监管和处理权利晁源出生于山东武城县的儒生之家,其父后来选为华亭县令,家境殷实。晁源本人虽顽劣不堪,但其母确是个善良淳朴之人。在晁氏父子没有离世时,晁母并没有太多的着墨,无非是苦口婆心地劝诫晁氏父子要心存善念。当晁氏父子相继殒命后,晁母变成了家中唯一尊长,所有的家事都要靠她维持。由于晁氏父子相继逝世,晁母一家险些成为绝户,丰厚的田产自然引来了晁氏族人的觊觎,父子二人尸骨未寒,以晁无晏为首的泼皮无赖便来索要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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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晁源死了,不知晁老新收的那个春莺有了五个月的遗腹,虽不知是男是女,却也还有指望,以为晁夫人便成了绝户,把这数万家财,看起与晁夫人是绝不相干的,倒都看成他们的囊中之物了”。在危急之际,幸好由地方官出面,化解了险情。随后晁母选择以德报怨,主动提出均分田产,以睦族人。而晁母这一举措也体现出在男性缺位的家庭中,寡母对财产有着较为灵活主动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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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夫人又接道:“我意思待把老官屯屯的可是四顷地,每人五十亩。分给你八家子耕种着吃,也是俺这一枝有人做官一场。我总里是四顷地,该怎么搭配着分,您自己家分去。一家还与你五两银子,五石杂粮,好接着做庄家。”在此后的经济活动中,晁宜人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尽管之前晁氏族人有趁火打劫之举,但晁宜人依然不计前嫌,分田产以和睦族人。无论在与家人对话还是在契约文本中,均体现了晁宜人保护族人的良善之意。晁母的行为体现了“联合家庭”的大家族思想。而且,该田地为祖产严禁卖与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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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母与幼子晁梁共同署名,体现了晁母只是拥有暂时使用权,因为晁梁年幼,无法管理家产,身为家中尊长的晁宜人自然可以行使暂时使用权,等到晁梁成年后才能有权管理并使用祖产。同时,“此系母命,梁儿长成之日不得相争”这句也体现了孝治思想在明代社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即便是儿子成年有权管理家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要遵从母命,原则上不得违抗母亲之命。这种现象在明清时代非常普遍。根据阿风的考察,寡母对家产的暂时保管权得到了法律的保证。“无子寡妻,按照‘寡妻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的原则。但寡妻是‘承夫之房分'。所以寡妻不可私自买卖、随嫁或遗嘱与人。”但在有子寡妻的家庭中,母亲是尊长,家产须经母亲的同意后才能有效地处分,这既是法律,也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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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当丈夫去世后,寡母尽管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但有权对家中的财产进行一定的监管和处理。根据白凯对明代财产继承的律法研究:“这一新律明确地把寡妇接管其丈夫的财产与立继联结在一起,这样做,它扩张了监护原则,在宋代这种监护权仅限于有未成年子嗣的寡妇,现在则扩展到无子寡妇,寡妇不再有权继承其丈夫的财产,而只能为丈夫的嗣子接手和监管这财产,她现在在法律上有义务为丈夫立继。”由于母亲是家中尊长,在寡妻幼子的家族中,母亲自然在处理权上有更大的弹性。